Re: [黑特] 內政部搞出國籍bug來了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5-01-04 02:37:58
笑死!小草法盲又在這耍寶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
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
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
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首先,依照移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的是:
1.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
2.取得、回復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而台灣地區人民如果依照二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二項被取消台灣地區身分後,要先
依照同條例第 9-2 條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後
,才會變成這裡所謂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在此之前就是不具有台灣國籍身分,你連
法條都沒看懂,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嘛!
第 9-2 條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
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23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前項所定適用對象,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為大陸地區
人民者。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媒體追問如果廢止戶籍,是否還會是中華民國國民。內政部戶政司長陳永智說,根據行政院
: 在112年5月24日針對國家賠償案件後續做的函釋、以及入出國移民法等規定,遭廢止戶籍後
: 就不會是中華民國國民。
: 但是出入國及移民法裡面明明就有‘’無戶籍國民‘’
: 定義是指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 內政部想搞兩國論結果搞出bug來了
: 如果沒有台灣戶籍就不會是國民
: 那你法條的無戶籍國民又是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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