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51649
: 2.新聞來源︰
: 信傳媒
: 換句話說,釋憲的核心在於明確助理費的性質及法律責任的歸屬。若助理費屬公家資源
: ,挪用即構成貪汙;若立委被視為助理的僱主,則薪資的支配權屬立委個人,不涉及貪
: 汙問題。釋憲結果將進一步界定立委是否具僱主身份,並可能為地方議員助理費的法律
: 爭議提供解套方向。
報導換句話說 我們也可以換句話說
假設 立委視為助理的僱主 有薪資的支配權
若 立委 未把助理費 報好報滿 經費餘額 為什麼 立委 不能隨意放在自己的口袋?
明明 立院組織法 明文制定 「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 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要論 僱主 身份 立法院編列預算的來源 也是從我們 人民納税 的錢給的
人民才是僱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