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區立委沒有罷免機制,
與憲法賦予的人民罷免權相悖,
因此我建議
1.提出釋憲,由憲法法庭解釋是否選制有違背
公民基本選舉罷免權之疑慮。
不過現在大法官人數不足,加上後續的憲訴惡法
讓人民連釋憲都受到打壓,所以此案比較困難。
2.提出公投"創制權",公投議題明定不能做人事罷免,
因此可行的方案是提出"不分區立委罷免法"之創制
提案,如公投過關,則政府應即制定不分區立委之
罷免辦法。
雖然這會是政府去設計罷免機制,不過我個人再提出
一個解決投票率跟罷免票計算的方法如下:
不分區立委罷免,於立委上任後兩年,併地方縣市選舉,
所有公民在投票所,除了領縣市長議員選票之外,
再領一張列有全部34席不分區立委名單的罷免票,
如同意罷免票大於不同意罷免票,且佔該次投票率的50%
比例之上,則該不分區立委應即被罷免,且推薦之政黨
不得遞補該名額。
概念上很簡單就是併兩年後的地方選舉,
解決投票率過低的問題,又由於是全國性
的投票行為,總票數應與大選的政黨票
差異不大,又由於推薦政黨不得遞補被
罷免之名額,所有推薦政黨應會負起提名
及監督該不分區立委言行之責任,如該
員有被公民憤怒罷免之可能,推薦政黨
應會提前開除該名立委讓其他人遞補,
否則將會失去一席國會席次。
罷免不分區立委的法律制定非常困難,
特別是這種監督立法者的法案,
但台灣要邁進一個更成熟的
民主、法治社會,我們仍應嘗試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