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京華城案合法容積率只有392%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5-01-08 00:41:12
直接看起訴書最清楚
㈠80年2月14日生效之都市計畫
北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擬定主要計畫,76年4月29日辦理「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臺北市八德路、東寧路、縱貫鐵路及
八德路4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公開展覽,威京公司76年8
月向北市府都委會陳情訴求變更為多目標多元使用分區,經都委會審議決議後,報由內政
部80年1月12日以台(80)內營字第886687號函核定,嗣北市府以80年2月13日府工二字第
80003366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
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
)土地使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內容為:同意變更工業區為第三種商
業區,土地使用限制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文
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等6種使用,為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將C土地共同納入北市府80年
都市計畫範圍。該計畫案說明書載明:「本案應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之用,並
登記為市政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增建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並
開放供公眾使用;為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塊
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為
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容積率依工務局於78.11.2第六次專案小
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第六
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申
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為標準」,自80年2月14日0時起生效。威
京公司取得A、B土地使用分區自工業區變為商業區之利益,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要求捐
地30%(即附件一B所示土地)、捐贈2億2,000萬元作為其上設施興建經費等作為回饋條
件,C土地亦因而變更為商業區,然威京公司怠於整合C土地,仍於80年委由京都公司向
北市府申請建造執照及都市設計審議,北市府考量前揭大街廓地區延滯多年無法完成開發
,於85年核備之都市設計審查報告書同意採分期分區開發計畫,將本案土地列為第一期基
地之可興建樓地板面積為111,919.11平方公尺(原總樓地板面積120,284.39-8,365.28[
即C土地面積2,134平方公尺*容積率392%]=111,919.11),另把C土地列為第二期基
地(可興建之樓地板面積為2,134平方公尺*容積率392%=8365.28平方公尺)。86年間,
京都公司與北市府簽訂土地贈與契約書完成捐地30%(即B土地),87年1月9日將本案土
地移轉登記予京華城公司所有,由京華城公司為購物中心起造人續為開發程序,本案土地
於87年受都市設計核備及核發建造執照(北市府87建字第212號),京都公司、威京公司
及京華城公司於90年10月16日與北市府簽訂捐建公園廣場設施之履約擔保契約書,北市府
於90年核發使用執照(北市府90使字第350號),至此完成京華城建築案即京華城購物中
心,基地面積16,485平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111,919.11平方公尺(地下1層至地下8層
並未列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換算容積率約為678.91%(111,919.11÷16,485=
678.91%)。
80年公告的都市計畫案寫得很清楚,係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
因畸零不整且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
廓整體開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容積率依工務局於78.11.2第六
次專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
之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其是將
A+B+C三塊土地合併開發,容積率為560%打七折等於392%,適用於區塊內所有土地,所
以即使後來C土地被切割出來,也僅是其基地面積乘以392%計算扣除可建樓地板面積,
並未採取560%計算,所以威京集團要求560%其實是不合法的。
㈡103年5月14日生效之103年都市計畫
前揭大街廓地區C土地上建物老舊頹敗有更新需求,經小地主所有權人多次申請劃定都市
更新單元,因受限於前揭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訂有整體開發規定,未能符合臺北市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要件,遲未更新改建。北市府考量
威京公司、京都公司已享有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區整體開發權限長達23年,但該2公司僅對
其有商業利益之京華城(即本案土地)及公園廣場完成開發,對該2公司承諾整體開發之
第二期基地部分(即C土地)卻遲不予開發,致該部分之建物淪於老舊頹敗,違背整體開
發之義務及本旨,佐以該2公司長期怠於履行整體開發之權限,又致C土地之所有權人囿
於原整體開發規定而無法申請都市更新,此項整體開發之規定,長期限制C土地所有權人
之財產權,且致當地建物老舊而有妨害地區公共環境等情,北市府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
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歷經都委會102年10月24日650次、103年1月23日
654次、103年2月27日655次會議審議後決議,北市府以103年5月13日府都規字第
10300893800號公告核定「修訂80年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103年細部
計畫)計畫書,自103年5月14日0時起生效,採2個分區開發方式辦理、刪除北市府80年計
畫案整體開發之規定,意即將前揭大街廓地區之基地開發方式,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改採
分區開發,並刪除「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等文字。威京公司不服,認其
就前揭大街廓地區整體開發權益消滅,且京都公司給付之捐地捐款未獲得相當賠償或補償
,提起訴願後,經內政部104年1月20日台內訴字第1040002809號訴願決定駁回,復提起行
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北市府103年細部計畫或確認該2公司無捐地捐款回饋義務,嗣經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該2公司敗訴,該2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
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30日108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8月
26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判決認定:威京公司捐地、捐款,乃係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區
整體開發權之條件,且獲准於本案土地興建京華城購物中心為營運,即北市府與威京公司
已各自依80年計畫案所定條件履行,威京公司已履行之捐地捐款回饋義務,不因其整體開
發權於多年後,因北市府103年都市計畫變更採分區開發方式辦理而不存在,亦不因威京
公司遲未能整合並順利開發C土地而有異等理由,判決該2公司敗訴。該2公司上訴,復經
最高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認前述原審判決並無違誤而駁回上訴確定。嗣該2公司
對上揭最高行政判決聲請違憲審查,於113年8月9日經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0號裁定不
受理。
而後北市府雖然於103年5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300893800號公告核定「修訂80年計畫案開
發方式細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103年計畫)計畫書,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但也僅是
將前揭大街廓地區之基地開發方式,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轉為分區開發,並刪除「本案
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等文字。並沒有更動容積率,所以這三塊土地的容積
率自始至終都是392%的商三特,不是560%,所以郝龍斌堅持原本都市計畫所訂的392%容
積率並沒有錯,反倒是監察院糾正的560%毫無法源依據。
至於當初所給予的一萬二保障樓地板面積,那是內含容積獎勵的,而此容積獎勵僅有
一次性,用完就沒有了,所以當京華城自行拆除而要重新聲請建照時,就應回到80年
都市計畫公布時的392%,而不是京華城或監察院所主張的560%。
而107柯市府都委會通過的560%,那又是另外一回事,裡面的問題也很多,就不在本篇討
論內了!
※ 引述《Hoty69 (今天吃什麼)》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關於這題,我一直疑惑郝男
: 為何要一直宣稱容積率是392%….
: 首先我們先觀察事實是什麼
: 京華城的基地面積是16485平方米
: 然後京華城樓地板面積為111919.11平方米
: 換算起來約678%(容積率)
: 然後一直說它容積率只有392%
: 多出來的都是幽靈樓地板嗎
: 所以這時候就有另一個問題產生
: 80年的都市計畫中
: 保障京華城樓地板面積為120284.39平方米
: 拿京華城基地面積去算,容積率是729%
: 因此京華城的基地基礎容積率是多少
: 還是爭點嗎?
: 再來就是,京華城後來打算拆掉重蓋
: 這時候就變成小沈跟台北市政府在吵
: 那塊地到底應該是多少容積率
: 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可觀之
: 107年度訴字第1206號判決
: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判決
: 台北市政府在更新都市計畫中
: 把保障樓地板面積刪除=》合法沒問題
: 京華城商三地為基礎容積率560% =〉 合法沒問題
: 都市計畫是地方自治項目
: 依照相關法令(自治條例)執行亦無問題
: 最後,商三基礎容積率還有什麼好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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