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lba (網路貧民窟)》之銘言:
: 修法加嚴才一年!立法院三讀修正「放寬外役監遴選門檻」
: 雖然說是因為監獄人滿為患
: 但服刑1/3→3個月
: 國昌老師怎麼沒有像以前大聲反對QQ
: 阿北到時是不是就用得到了?
: 阿北看小電視不知道有沒有看到這條
: 會不會覺得被陰了?
目前看到的修訂內容:
除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把「(非累犯)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調成「三個月」
之外,第二款(陳報假釋規定之除具後悔實據外的刑期條件)還將「一年內」修改為「三
年內」。
修法理由則提到:
一、外役監設立之目的,係在使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而於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明
定各監獄受刑人得遴選至外役監之積極要件,合先敘明。
二、然外役監條例於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因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積
極遴選條件過於嚴格,以致合乎上列積極要件得以遴選至外役監之受刑人大量減少,而使
各外役監收容之受刑人遽減,不但造成外役監舍房閒置,一般監所卻出現人滿為患,起居
環境幾乎已達難以符合人道要求之不正常現象,且因此耗費監所整體資源,甚至有礙外役
監設置係為使一般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早日社會化的立法目的。
三、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已對重大犯罪、犯罪後仍冀圖保有犯罪所得之
貪污、金融等犯罪及不適於外役作業之情形定有遴選的消極條件。且合乎本條第一項遴選
積極條件之受刑人,是否適於外役作業,同條第三項復已授權法務部訂定外役監受刑人遴
選實施辦法,就其遴選條件、審查基準及受刑人是否適於外役作業,均定有明確之規定,
並非合乎本條第一項遴選積極條件且不具有同條第二項遴選消極條件之受刑人即可經遴選
至外役監作業,故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積極條件實不宜過嚴,以利
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即得以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出獄後亦因提早社會化而能儘速融入社會,
並使原已設置之外役監房舍得以充份運用,發揮各外役監原規劃之功能。
簡單來講:
像柯文哲如此的「重罪犯」,是不可能得到出外透氣的機會,在整個刑期執行期間,都要
在監獄裡度過。
至於未來如果被定罪了,是否可以假釋,則按《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則辦理。
而說回民眾黨的態度
畢竟這是國民黨提案修正的,且出現了三個版本(另有徐巧芯版本、王世堅版本),其中
分敘如下:
一、徐巧芯:
第二項第三款(禁止遴選之條件)新增「(《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因
而致人於死者、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
第七款新增「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他款則往後遞延
二、王世堅:
第一項第一款主張類同陳玉珍,但「三個月」變成「六個月」
另第二十一條則明定返家探親時限,「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作業成績
連續三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得延長二十四小時」。但這部分沒
有得到接納。
以上經擬具之草案內容,均無一與柯文哲事件相關
因此既然未見有明顯的政治動機,黃國昌自然也無必要「怒吼」或對其他黨派宣洩不滿,
否則便是演著獨角戲、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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