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無誣告犯行 翁達瑞:博論文法僅

作者: serenemind (沉)   2025-01-10 09:53:55
關於學校是否判定抄襲一事,我覺得要看一下時間點
舉個例
你在台灣大學念碩士時參與博士學長的研究主題
成為你的碩士論文
然後到美國留學時,博士論文跟自己的碩士論文 87 % 雷同,
故意不加註內容來自於你的碩士論文
而且有些內容還是來自於博士學長的共同研究
就這樣
你用一篇論文拿到了台灣碩士學位,還有美國博士學位
所以第一要看判定有無抄襲時,是否知道內容來源是作者的碩士論文
第二要判定博士論文相對於碩士論文有沒有新的內容貢獻
如果都沒有,那以後大家就拿碩士論文去美國念博士就好了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笑死,還理工女咧
: 這種天才的操作我第一次看到
: 要告人毀謗之前,先偷偷修改證據
: 然後才去告人毀謗,再被法院抓包為了告人修改證據
: 本來你不去改,可能就是可受公評一切就結束
: 你去瞎改,視法律為無物
: 刑法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你跑去改完證據以後告人毀謗,你就直接有變造證據的事實了
: 誣告很重要的是,要有拿捏造或是變造的證據去告人的前提
: 第一次看到誣告能成立的,還是這麼白痴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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