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蠢草進來一下 柯文哲承認收錢啊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5-01-10 15:34:03
※ 引述《noway (null)》之銘言:
: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號亞斯伯格)》之銘言:
: : https://i.imgur.com/q5JiMe6.jpeg
: : 前一篇柯文哲在市長室收錢
: : 底下憨草狂噓不承認偶像收錢
: : 但是起訴書裡面柯文哲自己都承認啊
: : 基隆副市長的證詞 柯文哲同意
: : 文字紀錄的該不會說是造假吧
: : 那真的太低端了cc
: : https://i.imgur.com/b1MZHqD.jpeg
: 承認收政治獻金跟承認收賄款是一樣的事?
: 阿人家證人就說這筆是政治獻金捐款了
: 除非事後證明這筆200萬被柯吞掉私用
: 不然收個政治獻金沒申報或超過上限
: 就給你行政罰阿在高潮甚麼= =?
: 便利商店拿了商品還沒有結帳 旁邊路人一直喊小偷
: 你會不會覺得這個人是個智障?
這味草男
你以為問題這麼簡單嗎?
每個收錢、給錢的人,只要說這筆錢的是政治獻金,就沒事了嗎?
把法官當白痴吧?
依照政治獻金法第2條,政治獻金必須是無償捐贈或對價不相當的給付
簡單來說,給錢而不求回報,才叫做政治獻金
如果你名目上是政治獻金,但私底下其實有利益交換(對價關係),那依然成立收賄罪
在柯文哲案,如果檢察官能證明:
柯文哲答應給容積率,沈慶京答應給柯文哲錢,兩人間存在利益交換的約定
那麼你再怎麼狡辯這筆錢是政治獻金,也沒用
事實上,幾乎所有的貪汙犯,在訴訟中都會主張自己收的是政治獻金
徐永明如是,陳水扁也如此
柯文哲如今的辯詞,只是所有貪污罪嫌犯都會拿來用的擋箭牌而已
法官是否採信,最終還是取決於這筆錢的性質,到底是無償,還是有利益交換的關係
可不是被告說的就算 (98台上5370判決、84台上1判例參照)
別把政治獻金當作貪汙的免死金牌,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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