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就數字來講,水母的薪資被法官認定就是46000
然後貪污金額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1. 本薪浮報 6290
2. 基於實際薪資的加班費
3. 因為本薪浮報,導致加班費浮報的部分 1943
其中1跟3被認定違法,兩項金額共8233。
當中因為一些原因,水母自己留著的部分是466元,其他都繳回去公積金了,所以她的犯罪
所得就是466。
但繳回去公積金的7767,實際上是算在高虹安頭上,並沒有不見。
其實最關鍵的是,法官對於2的部分認定不違法。而水母在職期間大約請領98455的加班費。
然後她就全部繳回公積金了
然後她就全部繳回公積金了
然後她就全部繳回公積金了
這部分法官非常嚴格的審查證據,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說加班費是浮報的,水母確實有加
班。至於事後再繳回公積金,屬於個人財產處分,完全合法。也只能說水母就是這麼的佛心
!
然後都已經有緩刑這麼優渥的判決了,還想拼上訴無罪,大概只是在浪費律師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