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強調,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不僅攸關本案被告高虹安權利義務的認定;終局
判決的結論也與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具有連動
關係。尤其,每次發生類似案件即耗費龐大司法資源、人力、物力,以本案為例,甚至有
細微至餐費65元的扣抵;有工作2、3年加減計算之後,只因500元之出入而獲罪。對於類
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多因制度意旨的模糊朦朧,
對於是否構成犯罪無從理解,對行為的法律效果難以預見,以致淪落前途茫然不可預測的
司法訟累。
「刑事司法有懲兇罰惡、激濁揚清、實踐公理正義的宏觀使命與繁鉅任務;然司法人員不
應淪為『放牛鯊而撈米蝦』的工具」。高院釋憲聲請書最後表示,如何講究效能,以有限
資源,用有效方式,完成付託,是司法人員應念茲在茲的信念。層出不窮的類似案件,唯
有從本質面、制度面,正本清源,明確規範,才是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
徹底解決問題、排除訟累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