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不懂 都已經討論多久了
還有人在吵起訴書寫某時地、起訴沒有直接證據
已經不只一個刑事實務工作者前檢察官、律師
出來講過 起訴書甚至判決書對於這種時間地點
用「某時地、不詳時地」是很正常的事情
如果案件需要有準確的何時何地交錢交貨
那現在大部分案件根本就判不了
實務上只要有一定的時間區間 犯罪行為可特定就已經夠了,完全不需要準確的時地
自己上司法院的判決書查詢系統查「不詳時地」這幾個字就有一堆例子可以看了
舉例: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634號判決
裡面一堆交付賄款的地方寫不詳的
甚至其中還有的被告 高等法院直接寫明確切的
時間地點已經無從查證 但依照其他事實已經可以證明犯行判有罪
我也搞不懂為啥起訴書寫某時地能吵成這樣
這本來就是很正常的寫法
至於沒有直接證據可不可以定罪 當然可以
https://i.imgur.com/EhJMiUV.jpeg
早在民國44年最高法院就已經講過了
現在在這邊吵的不是法盲 基本上就是裝瞎
附上起訴書內容
https://i.imgur.com/ZnuX8HW.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