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司法院收到憲法訴訟法暫時處分聲請
作為憲法學子實在感到很無奈
萬一做出暫時處分或違憲宣告又要被罵濫權了
到底是憲政主義下的憲法最大還是民意最大
早在民國89年 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
就曾經宣告我國修憲是有界線論
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
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
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就算修憲也不能修改、違反這些基本原則
因此宣告第五次修憲違憲無效
後來當時國會為了報復 也把歪腦筋動到預算上面
提案刪除大法官的預算
結果大法官又做出釋字601號解釋
認為當大法官都要迴避到沒有法官可以審的時候
大法官就還是要審 因此宣告砍預算違憲
早在25年前20年前就做出的優秀解釋
每本憲法教科書一定都會寫
每個法律系學生一定都念過的釋字
放到現在的社會 藍白應該會說這些解釋
「違法濫權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