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25-01-15 18:20:21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笑死!我就知道你根本看不懂別人在說什麼,難怪一直在那邊跳針,雞同鴨講
看不懂?
我一開始就說民訴246要給付叫你生出債務
你跳針林明昕是公法大師好棒他說的都對
德國也這樣好棒
我說要扯德國,德國官員說謊有罪
你馬上變身忽視達人
我說2個月不釋憲能侵害多大權利?
我說你主子一堆行政行為不作為也侵害權利,有靠夭很嚴重要釋憲?
我說這樣有符合比例原則?
我說有人民提出?只有塔綠班在靠夭申請
我說憲訴46條文末,審查客體就不對了
我說大法官沒欠什麼債務
你沒一個敢回
只會先說林明昕好棒,德國好棒,他們都對
然後跳針預防性訴訟實務有啦
再說一次,完全沒針對我的疑問回覆
一直跳針有預防性訴訟啦
我就問立院立法和司法院審判是行政行為?
你還是只會跳針實務行政行為的預防訴訟啦有啦
哪個老師說什麼啦,台大考什麼啦
從頭到尾誰在跳針只會誰好棒?
還是不敢面對法律本身最根本的問題
可憐蛋 這程度講法律?
你連讀法學緒論都不配
: 關於什麼叫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這裡有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103年度判字第329號
: 被上訴人主張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依據交通部92年2月19日交
: 路字第0920001599號函(下稱交通部92年函)意旨,訂定臺
: 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嗣於97年12
: 月11日修正全文,下稱系爭作業準則)之原則性規範,暨臺
: 北市政府以95年6月27日府交三字第09584690601號公告(下
: 稱臺北市政府95年6月27日公告)「公告本市計程車運輸合
: 作社95年度第2期社員牌照核發作業」(下稱系爭核發作業
: ),依前揭規範每年度分3期公告,每期公告收回重新發放
: 之牌照抽籤名額。惟此一作業限制上訴人及一般計程車駕駛
: 人報名參加抽籤,基於公路法及上訴人之會員所屬一般計程
: 車駕駛人工作權與平等權,上訴人請求停止辦理系爭作業準
: 則暨系爭核發作業之授權公告,並預防性請求被上訴人不作
: 為之給付訴訟,預為請求判命被上訴人不得再依系爭作業準
: 則暨系爭核發作業作成授權公告之行政處分。
: 另外還有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298 號裁定、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
: 論之撤銷訴訟與預防性訴訟的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187 號裁定、水污染防治
: 與環評審查之關聯暨事業放流水之採樣方法的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553 號判
: 決,另有一筆新作成、關於核二廠 1 號機重啟運轉之行政爭訟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 年度訴字第 201 號判決。
: 這些都是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典型案例,而憲訴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
: 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的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
: 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 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
: 與評議,經3/4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
: 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 這些都是明白地剝奪人民訴訟權的違憲條文,跟總統要不要補足大法官名額一點關係都
: 沒有,因為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01號解釋得很清楚了,
: 聲請迴避如此,其自行迴避者尤然。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
: 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
: 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 為維持憲法法庭憲法機關的正常運作,憲法法庭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絕審判,而立法院通
: 過的憲訴法居然規定憲法法庭可以人數不足為由拒絕審理,甚至在不滿七人時不得受理案
: 件,這種明顯癱瘓憲政機關的立法,已經公然挑戰釋字601所宣示的憲政機關維持原則,
: 當然違憲,所以不要再拿總統提名當作墊背,勇敢面對自己的粗糙立法問題。
: 至於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向來是公法組熱門的考題,台大法研所公法組就連續好幾年出了
: 類似的考題,如果不懂可以詢問專業,如果不懂又要裝懂,拿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來混淆
: 視聽,那就可別怪別人嘲笑你法盲了!
: (一)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 起訴門檻之提高,體現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求。實務、學說提出諸多不同審酌因素,
: 用語各異,筆者認為大致上包含三點:「重大損害性」、「補充性(事後救濟的不可期待
: 性)」及「蓋然性(違法審查的成熟性)」註2。
: 考題部分可參考【107司法官二試-憲法、行政法第一題(節錄)】,本題應提起「撤銷訴
: 訟」或「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取決於書面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另可參考【110台大法
: 研所第二題】。無論何題,若欲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除了指出訴訟類型依據為行政訴
: 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外,更應針對上述要件進行涵攝。
: (二)預防性確認訴訟:
: 確認訴訟則體現於「確認利益」(實際上包含於權利保護必要之概念)之要求。違法確認
: 訴訟較無疑問,蓋其確認利益本就包含「防止違法的重複發生」,因此,較須留意的是一
: 般確認訴訟。
: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原則上應提供事後救濟,故行政法院於行政權發動前即提前
: 介入,為例外情形,而此「例外」,係指「無可期待原告待行政機關採取措施後始循事後
: 救濟」之情形註3。
: 至於「備位性原則」,原則上「一般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相比,處
: 於備位,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分別具有形成效力及給付效力,更能提供有效
: 救濟;一般給付訴訟則較有疑問,理由在於,一般給付訴訟為「多功能的訴訟類型」,其
: 「給付」之類型繁雜,故李建良老師認為須視個案情節判斷一般給付訴訟是否果能提供更
: 有效之權利救濟。
: 考題部分可參考【109台大法研所法研所第三題】,雖然本題主要在測驗一般確認訴訟與
: 附隨法規審查之運用,但由於主管機關尚未作成任何措施,此時提起確認訴訟即屬「預防
: 性確認訴訟」。
: ※ 引述《antistar (反反反)》之銘言:
: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 噓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餵的硬拗理由當寶, 49.216.46.97 01/15 1
: 4:54
: : : → antistar: 主子自己擴張解釋,一直說有空間,以你 49.216.46.97 01/15 1
: 4:54
: : :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難對吧?更別說垃圾 49.216.46.97 01/15 1
: 4:54
: : : → antistar: 還敢扯德國喔?德國官員說謊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
: 4:54
: : : → antistar: 狗官怎麼說的?只會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 49.216.46.97 01/15 1
: 4:54
: : : → antistar: 樣,給付提是債務,未生效法律有給大狗 49.216.46.97 01/15 1
: 4:54
: : : → antistar: 官什麼債務?繼續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樣 49.216.46.97 01/15 1
: 4:54
: : : 笑死!這一看就知道是不學無術的大法盲,連預防性不作為行政訴訟都沒聽過,只會拿
: : : 著法條文義來跳針,真的很可憐!
: : : 今天你總統公布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更改作成憲法判決要件,並且規定在大法官可
: : : 決人數不足時不得受理案件,明顯侵害人民的憲法訴訟權,
: : 叫你主子好好依法提大法官就沒問題了
: : 2個月侵害多少?有符比例原則?
: : 你主子不修違反人權的集遊法怎麼沒哭夭侵害人權
: : 你主子辦鄭文燦案壓7年怎麼沒哭夭不作為?
: : 打詐四法,吹哨者保護法,不法關說罪等藍白過半才送政院版才修法,怎麼沒靠夭政院
: 不作為?
: : 主子一堆不作為侵害人民權利,才幾個月不能審能靠夭好嚴重?
: : 而且還沒有當事人人民提出,只有你主子在哭
: : 且得對於已經在審理中的
: : : 憲法訴訟案件已經有不利益變更的情形,人民基於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自得以該法
: : : 規之公告有違憲之由,依照憲法訴訟法46準用行政訴訟法115再準用民事訴訟法246規
: : : 定,在法規尚未公告生效前預先提起違憲宣告之訴,並要求主管機關暫停公布法律,
: : 現在有人民提出嗎?沒有!
: : 憲訴法第46條文末是與本法不相抵觸者準用之
: : 還沒成為法律依憲訴法就不是審查客體
: : 你在靠夭準用一堆根本就前提錯誤
: : 再來民訴246給付前要有債權債務
: : 大法官對不是法律是有欠什麼狗屁義務?
: : : 以免其尚在進行爭中的訴訟權益受損,釋字603號解釋的廖義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都已
: : : 提到,你居然沒聽過,只會在那邊跳針債權不債權的,根本就是公法門外漢,就別在
: : : 這邊耍寶丟人現眼了好嗎?
: : 還有啦,行政法預防性不作為是行政
: : 什麼叫行政,什麼是行政行為?
: : 把大法官審查當行政行為?
: : 還是把立法院修法當行政行為?
: : 笑死了嗎?公法門外漢?
: : 以下命題錯誤,隨便網上抓來抄一抄
: : 把司法當行政行為在那預防的蠢行為就不浪費時間了
: : 感謝完美示範小鳥嘲笑法盲,門外漢,丟人現眼
: : : (二)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對人
: : : 民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或變動時,倘具備下列訴訟要件及本
: : : 案勝訴要件,得對該行政行為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以資救
: : : 濟;預防性行政訴訟之訴訟客體不限於行政處分,亦包括其
: : : 他公權力行為(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人民事前可預知
: : : 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
: : : (蓋然性);人民因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
: : : 力行為,而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至行政法院判斷重大損害
: : : 性時,尚須審查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內容與性質、
: : : 損害之性質與程度、以及損害之回復程度等事項(重大損害
: : : 性);在預防性行政訴訟制度未臻成熟前,不宜貿然放寬預
: : : 防性行政訴訟補充性之要件,故目前須在事後救濟已無實益
: : : 之情形下,始有事前救濟之必要性(補充性);為避免司法
: : : 權對行政權有過度干預之情形,僅在人民具有特別權利保護
: : : 之必要性之情形下,司法權始可事前介入審判(特別權利保
: : : 護之必要性);「原告適格」係指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
: : :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實務上目前係採新保
: : : 護規範理論,大幅擴張利害關係人之認定,而「訴訟權能」
: : : 為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情形(原告適格與訴
: : : 訟權能);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時,行政處分尚未作成或尚
: : : 無其他公權力行為,且其內容並不明確,導致人民之請求難
: : : 以具體特定,故人民請求內容,僅要求人民提出大概能防止
: : : 重大損害發生之手段、方法等,即為已足,故只要人民之請
: : : 求不妨礙行政機關防禦權之行使,以及強制執行之進行,不
: : : 宜過度嚴格認定不作為請求之特定性(請求之特定性);行
: : : 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判斷,須視行政處分之性質
: : : 而定,若行政處分為羈束處分時,行政處分之作成違反法律
: : : 之規定,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該行政處分,若行政
: : : 處分為裁量處分時,行政機關倘有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
: : : 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本案勝
: : : 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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