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波大砍預算 幫台灣人民省了多少錢?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16 09:47:25
※ 引述《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之銘言:
: 砍預算就等於是幫台灣人民省錢
: 畢竟有的錢真的是亂花
: 像數位部的200億
: 大家知道的都只是點麵線…
: 這200億如果省下來的話
: 不知道可以造福多少低收入戶的人
: 所以說這趟預算砍下來
: 數發部…
: 農業部的宣傳費 … 公視大內宣
: 搞一堆大內宣有的沒的
: 如果發現砍了這幾百幾千億的預算
: 其實跟大家每個人的生活都沒什麼影響
: 那不就是砍對了嗎??
: 所以說這趟大砍預算
: 幫台灣人民省了多少錢?
: 我覺得可能有上千億啦!~
: 這次的立法委員有嚴格在把關 不亂花錢
: 可以說是全台灣人民之福!
: 推 z23061542: 綠共少貪污幾千兆喔 223.136.87.198 01/16 00:58
: → z23061542: 砍這些有什麼問題你有差嗎 223.136.87.198 01/16 00:58
: → z23061542: 文中寫的很好阿這些預算有什麼用 223.136.87.198 01/16 00:59
: 如果砍了上千億
: 大家的生活還是都跟之前一樣
: 表示這上千億根本就不應該亂花啊~
: 還好有立法委員可以幫大家擋住這些浪費
然後讓這些立委透過其他管道(如《財政收支劃分法》撥配給各地方政府的資金)來從事
黨國餘孽的貪污,會好到哪裡去嗎?
這不是危言聳聽,觀察過去的判例,已可略知一二:
一、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零號
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七號(目前在更二審中)
其中提到:
國民黨林益世前行政院秘書長收受爐渣業者六千三百萬元賄款,先行以「財產來源不明罪
」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而「恐嚇得利罪」等部分,則尚未審理結束。
且第一次上訴終審時,法官還似乎有意「護航」:
立法委員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並依國會自律
原則,於民國88年1月12日(91年1月25日修正),參照英、日、美、澳、德等國立法例自
行訂立「立法委員行為法」,以規範立法委員共同之行為準則。觀諸該法之內容包括明確
界定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之最高原則、從事政治活動之
倫理準繩及應負之政治責任;違反理性問政及維護議場、會議室秩序之送交紀律委員會議
處;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立法委員待遇支給之標準;立法委員行使職
權受他人強暴、脅迫等,得有受治安機關保護之規定;立法委員在遊說法制定前,受託對
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
收受政治捐獻;立法委員應堅守利益迴避原則、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得主動調查利益迴避之
議案;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立法委員之程序及處分內容等等規定可知,「立法委員
行為法」僅係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
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其中第五條「立法
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
利。」依其立法說明:係參考日本政治倫理綱領第五條,而為規定。尚難以之為其違背職
務上行為之依據。
二、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三號
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零號
其中提到:
立法院林錫山前秘書長收受網遠科技二千八百萬元賄款,業已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奪公權五年確定。
嗣後,該被告已經獲得假釋處分(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聲保字第四三五號),同時付
保護管束。
這些在二零二三年,由民進黨藉著「貪婪的藍」選前記者會的方式,逐一揭發並在二零二
四年成功保住總統大權。
試想想,如果當時未見如此數不勝數的「真相」,國民黨豈不是更能囂張到沒人可管?
而且,切莫以陳水扁來作對比
畢竟在民進黨掌權期間內,除了他之外,鮮少傳出有其他綠營立委涉貪的情事
因此對於預算有何等分配,這些智慧都是別人在做主,和普羅大眾毫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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