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死囚黃麟凱槍決 歐盟聲明呼籲台灣全面廢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17 08:52:40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師)》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田習如布魯塞爾16日專電)法務部在台灣時間晚間10時槍決死囚黃麟凱,歐
: 盟對外事務部在中歐時間晚間9時半發表聲明,呼籲台灣暫停執行死刑,並走向全面廢除
: 死刑。
: 歐洲聯盟對外事務部(EEAS)聲明指出,在台北遭處死的黃麟凱被判決謀殺兩人,歐盟對
: 此犯行予以最強烈的譴責,並向受害者家屬表示誠摯慰問。同時,歐盟重申反對在所有情
: 況下的死刑。
: 歐盟認為死刑是一種不人道且可恥的懲罰,代表對人類尊嚴的最終否定。證據清楚表明死
: 刑對於威懾或減少犯罪的作用非常小,或者根本沒有作用。
: 因此,歐盟呼籲台灣採行並維持事實上的暫停執行死刑,並尋求一致的政策,以朝向全面
: 廢除死刑。(編輯:楊昭彥)1140117
: 歐盟這群左膠又出來了 先承認中華民國是個國家吧
: 還想干涉內政喔 我們又不是成員國 管太多了
: 我看這些人連台灣在哪都不知道
都說是「對外事務部」了,人如其名就是負責與歐盟本身沒有關聯之事務的單位(簡單來
講,可以是國交之類的)
難道能期望他們不發聲譴責之類的嗎?
且法務部在前一天晚間的記者會上,另聲明且表示不接受記者提問如下:
一、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於符合法律規定及執行要件,自應依法
執行
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
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就目前定讞之死刑判決
,如符合113憲判8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
,自應依法執行。
二、黃OO所犯係屬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
果等之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
死刑判決定讞之黃OO因與前女友A女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
入A女住處,因偶遇A母,為避免殺害A女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A母後,猶蟄伏於A女住
處,對A女為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童軍繩絞殺A女(詳附件:黃OO犯罪事實
簡要)。
原確定判決認黃OO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
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
痛與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
最重大之罪」。
三、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審酌113憲判8意旨,認無
不得執行事由,將案卷陳報本部
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
嚴重結果,係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確定之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
人到庭辯護,復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經審慎查
核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且黃OO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
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因而將黃OO之死刑案卷陳報本部。
四、本部依法詳實覆核,再次審認無法定不得執行死刑事由,依法簽請部長令准執行
本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OO死刑案卷後,由本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
,再由本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
宜執行之狀況,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113憲判8
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亦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
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批准執行
,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
五、本部基於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依法執行死刑
113憲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本部對於死刑犯之執
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
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
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
來源: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31525/post
至於廢死團體早前聲稱「已經遞交非常上訴狀」部分,相信他們應該是不知道「只有被告
或得為被告利益之『檢察官』或『辯護人』得要求上訴」之規定,而他們是真的知道《刑
事訴訟法》嗎?
早已經沒有「違背法令」之情況,還想拖延到廢除死刑的一天的話,他們大概是不會知道
被害者家屬的痛,更不可能是可以促進和解的推動者,在這情況下聽他們不斷「嘶吼」還
得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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