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釋字第391號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25-01-21 16:16:49
※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91號
: 公佈日期:1995/12/08
: 解釋爭點
: 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 節錄一部分
: "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
質?
: 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

: 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
: "至立法委員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所顯示之重要政策如不贊同時,自得就其不贊同部分
,?
: 憲法所定程序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其相關之預算項目,自亦隨之調整;或於審議預算

: 時如發現有不當之支出者,復得逕盡為合理之刪減,均足達成監督施政,避免支出浮濫

: 增人民負擔之目的。"
: "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
對?
: 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

: 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
: 背景
: 釋字391號解釋係由立法院提出聲請案而產生,基於立法院提出的釋憲理由,乃欲澄清

: 「對於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案,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前提下,對於中央政府各機

: 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予以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的問題。

: 法院之所以提出此釋憲聲請案主要由兩份立委連署書:第一份為陳水扁領銜代表反對黨

: 民進黨與新黨)共23人提出的的聲請書(簡稱「陳版」);以及由洪昭男等24名委員代

: 執政國民黨(簡稱「洪版」)。「洪版」的釋憲理由較為簡略,僅要求澄清釋字264號

: 釋的目的,既然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因此基於立法院對於預算

: 有實質的審查權,應該許可立法院在不變總額的情況下,調整預算的項目、數額。
: 大法官在84年12月8日做出釋字391號解釋。與林紀東所代表學術界的「彈性說」及朝野

: 法委員的見解迥異,大法官採取了嚴格且僵硬的限制論。本號解釋認為:「基於預算案

: 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

: 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

: 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在解釋理由中大法官認

: 如果立法院在預算案的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將涉及施政內容的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

: 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因此大法官乃基於「責任政治」而為不許彈性調節

: 立論。
: 由大法官264與391號解釋,可看出大法官對於預算案的功能,乃是配合行政權的施政及

: 計畫而言,立法機關只是扮演煞車者的角色,也無擔任國家政策方向的指導者(Planer

: 的角色,無怪乎在解釋理由中提出了: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的立論,這種獨惠

: 政權的見解一覽無遺。
這很好懂吧
立院可以刪預算 不能增加預算
也不能刪減計畫項目
現在立院就只有刪預算呀
項目也沒增減 最多刪到1元而已 不會動項目
不懂小鳥拿這條釋憲出來的用意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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