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翁曉玲:依新法「憲訴法釋憲」不可裁定

作者: chal ( )   2025-01-24 14:28:09
: 但這樣無可避免地跟43條衝突,產生了法律爭議,給了反對者自由詮釋的空間
查了一下
法律有所謂從新從優原則
所以就算新舊法衝突也是適用新法
但在處理程序終結前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的話,適用舊法規
柯建銘在總統公告前有申請釋憲申請
公告後又再申請釋憲
法律公告前的釋憲申請
就等於啟動程序了
所以等於在程序過程中有新法與舊法衝突
那麼在程序中間,舊法有利柯建銘,所以適用舊法規
其實我是覺得
反而要讓藍營絕招出盡都還是失效
才能凸顯憲法是上位法
這裡找什麼立法漏洞都沒意義
因為你利用漏洞去釋憲
下次藍白就把漏洞補起來再跟你亂搞一次
那不是添亂嗎
所以我是希望憲法法庭不要用什麼第43條沒改到
所以他們可以凍結法律
而是應該用憲法是上位法
所以此法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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