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NET提基隆東岸商場所有權存在 法院判駁

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5-01-24 21:43:07
對了,順便提一個比較少人注意到的東西
其實這個NET告基市府的民事訴訟,基市府還有提一個反訴。
就是要求NET歸還目前還在東岸1樓營運的NET店面.
然後法院也準了...
所以目前一審結果,NET應該算雙輸 (二~四樓產權沒拿到 & 一樓店面要歸還)
「貳、反訴部分
一、當事人主張:
(一)反訴原告基隆市政府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主富公司將系爭建物1
樓如附圖一(B2-1)所示1302平方公尺(即NET門市部分)騰空遷讓返還予基隆市政府。
(二)參加人大日公司同意基隆市政府之請求。
二、法院判決主富公司應騰空遷讓NET門市......」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基隆地院有提供新聞稿,有興趣自己去看
: https://kld.judicial.gov.tw/tw/cp-5293-2606371-2daee-331.html
: 不過有意思是下面其中一段
: 我記得當時NET律師講最大聲的是說二到四樓是NET出資獨立興建,依民法NET擁有產權

: 結果判決一出來我看法官跟本就不認為NET出資就有產權 XD。
: 不過這應該還要花個幾年打到三審,可以等看最後幾個結果是如何
: 「由上可知,系爭增建物係作為公共設施東岸停車場營運案中「提升開發規模」之部分

: 而原告(NET)自始至終僅為公共設施東岸停車場營運案中參加人之「協力廠商」,其參

: 公共設施東岸停車場營運案及其後之提升開發規模計畫,目的在取得、提高自身營業之

: 入及出租予各商家所收取之數筆租金等對價,且與參加人約定原告享有相當期間之減免

: 金利益暨相當金額之減少租金利益。而承攬人就興建建物縱支付費用,但不因此原始取

: 建物所有權,遑論協力廠商。從而,原告主張就系爭增建物有支付費用乙節縱若屬實,

: 不因此原始取得系爭增建物之所有權。至系爭增建物無論是否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

: 原告均不因此原始取得系爭增建物所有權。」
: ※ 引述《LeeSeDol (嘖嘖...)》之銘言:
: : NET提基隆東岸商場所有權存在 法院判駁回
: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1240170.aspx
: : 中央社
: : 基隆市府將東岸商場委由微風集團經營,原營運商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
T
: )?
: : 主張獨資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擁有產權,提出確認所有權存在訴訟,基隆地院今天判

: 駁
: : 。
: : 心得:
: : 笑死!
: : 被前市府騙到蓋出自己沒有產權的建物,
: : 然後再怪到現任市府頭上。
: : 最後其他人還用這個爭議,
: : 當作發動罷免市長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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