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25-01-25 21:45:54
※ 引述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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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笑死!那這個通過條文就自己打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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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3 條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
: 意,並應附具理由。
: 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  
: 這次修法根本沒動到43條,那大法官到底是要依照第43條規定辦理還是依照第30條辦理?
:  
: 第43條是不是第30 條的特別法?那第31條的裁定要件又怎麼說?
這條沒修其實沒差
因為裁判才會影響法條
暫時處分就像上面寫就六個月自動失效
只能暫緩半年但是因為人數不足無法裁判
半年之後啥都不會改變
柯建銘都自承大法官人數不足已無法裁判了
https://i.imgur.com/WS52QbQ.png
賴清德還是趕快提滿15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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