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5-01-25 22:58:23
笑死,不懂憲法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上列聲請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第 15 條之 4、第 25 條、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第
30 條第 3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第
45 條、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第 47 條、第 48 條第
2 項、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
小組部分、第 59 條之 3 第 2 項、第 59 條之 5 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6 項及刑法第 141 條之1
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二、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第 45 條及第 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三、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什麼叫暫時處分?就是凍結你的新法適用
既然立法院立的新憲訴法被凍結適用,那我就是依舊法規定進行審理並裁判啦!
哪有什麼適不適用新法的問題?
讀書不犯法好嘛!不要那邊胡扯了!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 引述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之銘言:
: :  
: :  
: : 笑死!那這個通過條文就自己打架囉!
: :  
: : 第 43 條
: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 :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 :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 :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 :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
: : 意,並應附具理由。
: : 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 :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 :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 :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 :  
: : 這次修法根本沒動到43條,那大法官到底是要依照第43條規定辦理還是依照第30條辦理?
: :  
: : 第43條是不是第30 條的特別法?那第31條的裁定要件又怎麼說?
:
: 這條沒修其實沒差
: 因為裁判才會影響法條
: 暫時處分就像上面寫就六個月自動失效
: 只能暫緩半年但是因為人數不足無法裁判
: 半年之後啥都不會改變
: 柯建銘都自承大法官人數不足已無法裁判了
: https://i.imgur.com/WS52QbQ.png
: 賴清德還是趕快提滿15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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