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l ( )
2025-01-26 02:04:57新的選罷法送出了
算一算
等覆議後
立院要開會表決
再等總統十日內公告
早就超過2月1日
而罷藍委可以在2月1日送出 適用舊法
罷綠委如果來不及在2月1日送出 則適用新法
一個罷免兩個制度
當然藍營一定會吵這樣不對
但問題是行政單位怎麼做
中選會如果就是這樣認定
那就是這樣認定
除非你去釋憲
才有機會要求中選會不這樣處理
但
現在要怎麼釋憲呢
而且中選會的做法不無道理
新法公告了 當然就用新法去罷
舊法有利於申請人則應使用舊法
你在舊法就送出連署 但整個行政過程有新舊法的衝突
依舊法有利當事人適用舊法的原則 則適用舊法
你在新法後才送出連署就沒有新舊法衝突的問題
當然適用新法
要解這道題
可能就是趕快把大法官門檻拿掉
或者選罷法覆議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