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30 09:39:16※ 引述《luciffar (我是玻璃心の中國人)》之銘言:
: <二度酒駕被黨部停權3年 陳光軒:以自身經歷宣導並虛心反省>
: 縣黨部強調,民進黨對「酒駕零容忍」原則,依過往案例,陳光軒應被開除黨籍;然而鑑
: 於陳光軒多年來對民進黨及苗栗地方民主發展有重大貢獻,以及案發後積極檢討與改善的
: 態度良好,經決議做出對他停權3年的處分。
: 民進黨真的是有情有義的好政黨 只要對黨有重大貢獻
: 就可以不用被開除黨籍 難怪一堆人跑去投靠民進黨
: 反正三年後 又是一條好漢
: 現在就隨便給他個黨公職 繼續深造就好了
: 這樣484很棒?
有「隨便」嗎...
不過先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苗交簡字第五九五號」刑事判決(十一月十二日
下判)資料:
主文:陳光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陳光軒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凌晨零時許,在苗栗縣……「Uncle Mc麥大叔美式餐酒館」內
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
同日8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8時18分許,在苗栗縣某路旁,因酒後控
制力不佳,自後撞擊由丁中瀚所駕駛在上開路口停等回堵車流之……自用小客車(無人受
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8時44分許測得其吐氣
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
科刑考量:
爰審酌被告前有1次酒後駕車之緩起訴處分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
可查,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
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2毫克,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
致不慎衝撞於道路上停等回堵車流之自用小客車而肇事,已對行車安全造成危害,本不宜
寬恕,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從事公職工作、經濟狀
況小康、智識程度碩士畢業等一切情狀……
就這些內容看來,陳氏在被判罪之前,已經有公職在身
時間沒有準確拿捏,極容易影響認定
因此這不是什麼「重大貢獻」的問題,而是有無「不務正業」之事,而以他的犯法情狀而
言,根本不是什麼滔天大罪
進而,凡此不必要的苛責,對事情不會有幫助啊...
不過是說,在判決約兩個月後才祭出黨紀處分,中間要等全案定讞可以理解,然而需要用
上這相當的期間嗎?
順帶一提,該餐廳的菜單內容:(截自 Dcard)
https://i.imgur.com/SDKFHaH.jpeg
至於如何攝入酒精,這是不同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