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小草:這個國家不能說實話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31 16:19:27
※ 引述《meredith001 ( ̄▽ ̄)》之銘言:
: 如題阿
: 小草平常很愛在那邊酸什麼"這個國家不能說實話" ,
: https://i.imgur.com/tcsl2lw.jpeg
: https://i.imgur.com/FIRWV5G.jpeg
: 但是小草自己公開在網路上的照片被找出來後,結果被說很醜,然後就氣到跑去報警了。
前提要思考的,是「何謂『實話』?」吧...
畢竟就算言辭上有多粗俗,但只要沒有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一般都會安全下莊,不需擔
心面對刑責
然而只是因為「長相醜」之說,就動輒浪費警力,難道有顯得多典雅嗎?
雖然是有判例,指「醜」可能涉及「公然侮辱」、「妨害名譽」之類的犯行,但終須按照
個案情節而定,不可以一錘定音
舉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九號民事判決
其中:
被告雖辯稱其等並無侮辱原告之故意,係因原告介入被告家庭,本於特定具體事實表達個
人意見,且其中部分為中性言詞,並未對原告名譽權造成侵害云云。原告雖亦不爭執與被
告蔡淑珠間另有侵害配偶權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但細繹另案審理時法院勘驗原告所提手
機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在影片長度全程二分四十一秒之對話過程中,絕大多數除為被告
以帶有負面評價之貶抑言詞和原告說話,鮮少提及具體事實,諸如「要不要臉」、「醜得
要死」、「我現在看到她我都打不下去,看起來那麼髒」、「妳是乞丐是不是」、「衣服
穿一穿就像人了嗎」、「自己也不去照鏡子看看」、「妳這個有病的」、「也不想想看自
己是什麼貨色」等語,縱被告有因侵害配偶權之前案對原告心生不滿,以當下情狀及其動
機、目的而言,原告已無與被告對話之意願,被告沈○○甚至對原告稱「我們講話妳插什
麼嘴呀」,顯見雙方並無溝通之可能,僅被告仍以過於偏激之言語發洩情緒,選詞用字與
所謂「中性」辭彙相去甚遠,為與原告爭吵、羞辱原告之意一覽無遺,既非適當,更難認
係出於善意。被告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使用上開具有負面評價之貶抑言詞
描述原告,意欲指摘原告之品格、私德,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縱認其尚
有本於一定事實,兼有表示自身立場或表述個人意見之意思,亦已淪為有抽象謾罵、情緒
性之人身攻擊或刻意以詆毀個人名譽方式夾雜其中而為之,依前開說明,自不受言論自由
之保障。被告辯稱其並無侮辱原告之意,尚難憑採,其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法
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嘲諷樣貌的事,豈可能單因為社會的印象而改變?
且只有「醜」,而沒有書寫或口出別的文字,相信要入罪都是難事
如果能讓檢察官同意起訴,或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大概都是被矇了雙眼的體現,此刻被亂
抹親綠政治色彩後,也沒人會願意協助護航了。
「一百五」究其何時願意醒來、停止散佈不正確的信息,根本沒人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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