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吳靜怡控「遭員警跟蹤」心生恐懼 信義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01 21:54:17
※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政治中心/倪譽瑋報導
: 事後台北市警局也對本事件做出回應:
: 信義分局執行民眾鄭○(該團體成員)以「發送過年春聯,傳達民主理念」為由申准之
: 合法集會活動安全維護勤務,編派警力於現場進行秩序維護及交通疏導。
: 本日被罷免人接連參加慈惠堂與奉天宮參香活動,現場有眾多被罷免的支持者,且群眾
: 情緒高漲,為防止不同意見民眾衝突,信義分局遂派遣員警跟隨參加罷免活動之知名人
: 物,惟跟隨至五分埔派出所一帶,已距活動現場有一段距離,確逾越比例原則,分局現
: 場指揮官分局長下達指令欠缺明確,已自請處分。信義分局將精進勤務作為,以符合民
: 眾期待。
: 章萬安市長血統沒傳承到,倒是警總的那一套
: 有學習到?章萬安公子為了挺最認真的立委徐美鳳,還派人跟蹤。
: 信義分局認了,沒有錯的話為何要認了?
: 美鳳跟章萬安讓人心生恐懼
: → apple123773: 這個弄不好會變成知法犯法耶.... 122.118.166.203 02/01 20:21
就執行範圍來說,照理本來是不應超過抗議集會的範圍(即引爆爭點的內容)
但以目前的情況,在設想著要用什麼法律?
已知可能動用的,包括:
一、《跟蹤騷擾防治法》
不管是「女跟男」、「男跟女」或任何同性接觸,只要是對方不喜悅的,都有機會中
標;然而現階段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警方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
生活或社會活動」的行為。
二、《刑法》「強制」罪
構成條件一般是「必須使人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之下,而失去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
」(最高法院三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例)。按當前的情狀而言,似乎不太能
引發此類「妨害自由」的疑慮。
三、《刑法》「恐嚇」罪
這便是外界在熱議的可能性,但主要疑問是,「是否符合『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之要素?」(參考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五一
號判例)就算是想到「警備總司令部」的年代,如今早已消逝許久,成了在年輕一輩
中逐漸淡忘的記憶,鮮少得勾起當年教訓。
而局長所述的「逾越比例原則」部分,理論上還需要由警政署審核,並非「只要有認錯,
就必然有處分」
過去曾多次傳出類似事情,但最終是否有罰到涉案人員,未經報導則不得而知...
影響考績的事,似乎不太能隨便下定論
最終仍應綜合各方面的因素(此事中應注意的,在於現場環境),方能論斷對應的罰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