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石明謹 FB

作者: m82 (消脂努力中)   2025-02-02 1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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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曾經講過,我職業生涯經歷過至少十任分局長,每一任分局長佈達談話時都要談比
例原則,但從來沒有一個人是說對的。
信義分局分局長,自請處分的理由不應該是什麼違反比例原則,應該是下達「違法命令」

本案跟比例原則完全沒有關係,因為違法行為,不需要考慮比例原則,一個人應該上銬,
但是你銬得太緊,或是把他銬在不安全、不舒適的地方,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但是如果一
個人不應該上銬,你卻把他上銬了,這不叫有違比例原則,因為你不管怎麼銬,左銬、右
銬、上銬、下銬、溫柔銬、舒服銬,都是違法。
警察行使職權,必須遵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第11條規定: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
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
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
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
毀之。
什麼叫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呢?指的是本來就會顯露在公眾得見範圍
的行動,不能期待別人保障你的隱私,例如出門搭公車、逛百貨公司、參加公開集會等等
,所以吳靜怡在參加集會後,走在街上的行為,確實符合這個條件。
但是,本案有兩個要件需要確認,才能執行的,首先,吳靜怡是否犯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之罪的嫌疑?或是參與犯罪組織?目前看起來沒有,除非信義分局能提出相關證據。
其次,警察要執行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必須有「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請大家看清楚,是「警察局長」才能下達這種類似跟蹤的指令。雖然實務上只是送公文上
去批,基本上做決定的可能只是分局長甚至組長、偵查隊長等級,但是型式上的公文是不
可少的。
就算只是一張交通違規的罰單,章也是要一路蓋上去,如果本案有經過警察局長同意,那
也要拿出來,誰蓋了章誰負責,或是誰這麼大尾,沒人蓋章就隨便勇敢的去做,不能只是
一句Sorry啦!我們違反比例原則啦!呼弄過去。
本案違反警職法的部分有:
1.沒有吳靜怡具有犯罪嫌疑的證據
2.沒有警察局長的書面同意
所以同法第3條的比例原則、第4條的應出示身份等等,其實都不用考慮,你的行為本身已
經違法,不管出示什麼都沒用,違法的事不會因為你亮出警員證就不違法。
有人會提出警職法第9條: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
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
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不好意思,本條只適用於活動現場,而且規定可以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
與者現場活動資料,沒有授權警察進行動態掌握。
4.附註、心得、想法︰
左杯講完之後,明天簡書培許淑華等民進黨台北市議員就知道該用甚麼理由去台北市警察
局調公文啦,蔣萬安又藏公文的話,就看葛瑞絲要不要請律師找個適當的理由把台北市警
察局告上法院,拚一下有沒有會把下令的人名字都寫在起訴書或判決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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