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A (必亞)
2025-02-05 00:49:51https://i.imgur.com/qeyHlw5.jpeg
我們公民團體側翼扛出選罷法第98條
第 98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今天埔里酒廠廠長和埔里路易莎門市
反對在他們的私有土地上連署
已經造成妨礙他人連署罷免
說他們已經是現行犯
如果明天他們還是這樣搞
就要當場報警
依照現行犯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