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08 14:53:12
※ 引述《myIDis7 (個字)》之銘言:
: 落落長叫chat GPT整理重點
: 1. 還沒終局裁判,不符合受理標準
: 2. 立院組織法32條跟貪污罪無關
: 3. 具體哪裡違憲沒提
: 因此不受理
: 看起來還蠻扯的
: 回覆內容是在講高院隨便提釋憲吧
: 有問deep seek直接拒絕回答
: 回答到一半把答案洗掉
: 出現這個問題暫時無法回答
: 可能內文有中華民國吧
這不可能吧...
我測試過了,其實是可行的:
一、立法委員可聘用八至十四名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此規定涉及
立法委員聘用助理及預算編列,但與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中的詐領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罪無直接關聯。
二、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認為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但法院認為該
規定並未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其立法目的與犯罪處罰無關,因此不構成違反法律明確
性。此外,系爭規定並未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故不涉及授權明確性問
題。
三、公職人員身分保障: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對公職人員身分的制度性保障,但
未具體說明如何違反,也未提供足夠的法理論據,因此法院認為聲請人未能提出足夠理由
證明系爭規定違憲。
總結:法院認為系爭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且聲請人未能提出具體理由
證明其違憲,因此駁回聲請。
資料存檔:https://i.imgur.com/rNwtPAf.png
不過看起來,「深度求索」不太瞭解台灣的司法系統,因此無法自動詮釋「案件不受理」
的結論...
: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 剛看憲法法庭網站,高院申請高虹安釋憲案昨天裁定不受理
: : 裁定字號
: : 114年審裁字第154號
: : 原分案號
: : 114年度憲審字第1號
: : 裁定日期
: : 114年02月07日
: : 聲請人
: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 : 案由
: : 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法
: : 規範憲法審查。
: : 主文
: : 本件不受理
: : 這樣高案能繼續審了嗎?
在正常情況下,只要停止審理之緣由消滅,法官即應裁定續行審理
且「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
八條後段所規定
因此理論上,燙手山芋丟回給高等法院,還是慢慢自己解決吧...
而話說回來,就審查庭的見解來看
其實就是除去一切爭議的根基,因此既然理由書已經說清楚「公職人員」身份問題與貪污
罪(詐領助理費)的關聯,高院應沒有理由撤銷新竹地院的判決
如果還能翻查到理據,一旦檢察官上訴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一定會換其他股別,展開
新的程序,此時麻煩將由高虹安獨自承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