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林志潔FB 高虹安案憲法法庭不受理白話文

作者: luke7212 (宇宙大路克)   2025-02-08 23:58:50
※ 來源為FB/推特,則文章標題須為來源名稱。(ex:人名、粉絲團名…etc ) ※
1.轉錄網址︰
https://supr.link/6LvWQ
2.轉錄來源︰
林志潔FB
3.轉錄內容︰
#高虹安貪污案二審聲請釋憲被不受理
#志潔老師給說法
憲法法庭說:
........系爭規定有關立法委員得聘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
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系爭犯罪處罰規定
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系爭規定之規範內容並未有屬不確定法律概
念性質之規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之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為適當之
解釋,凡此均不生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之問題。至立法委員依系爭規定聘任公費
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
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況系爭規定係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
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
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就此而言,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
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據上,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
其所為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511&id=354814)
白話文說明如下:
第一,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條文只是在說明要給立法委員助理,這個條文不是刑事法規
,也不是在規定怎樣行為是犯罪,所以並沒有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問題。這條規定也沒有
授權訂立其他補充規定,因此也沒有授權不明確的問題。
第二,至於有關立法委員自己聘任助理時,有無違法申請加班費或用人頭支領費用等等問
題,這是你刑事法庭要做的審判工作,不是憲法法庭要做的工作。
所以結論:
高院法庭就高虹安市長貪污案所涉及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被憲
法法庭認為不具備憲訴法55條得聲請釋憲的原因,所以憲法法庭不受理。憲法法庭請高院
好好繼續審理高市長是否有貪污的案件。(更加的大白話:這到底干我什麼事?請你自己
去好好處理。)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前面憲法法庭的文言文不受理理由看不懂
的可以直接略過,下面林志潔直接白話文
解釋給你聽
其實濃縮起來簡單就兩點而已
然後其中一個就是說郭豫珍做出這種判決
,她說「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
,結果憲法法庭的不受理理由也寫得很不
客氣,直接稱高院聲請釋憲的理由「主張
空泛」,有夠好笑
什麼保障?保障個屁啊,乾脆寫說公務人
員貪污也應受制度保障算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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