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erry52: 你的判例是議員吧,旗袍法官就認為立委 111.253.211.17 02/09 05:14
→ perry52: 跟議員要分開看... 111.253.211.17 02/09 05:14
推 perry52: 而且高虹安一審浮報加班費工時跟回捐其 111.253.211.17 02/09 05:20
→ perry52: 實都被判無罪,有罪的部分只有本薪低薪 111.253.211.17 02/09 05:20
→ perry52: 高報的部分。所以高院判決有罪無罪都有可 111.253.211.17 02/09 05:20
→ perry52: 能吧 XD 111.253.211.17 02/09 05:20
跟中央和地方無關啊!這套制度本來就是從立法院來的,是內政部把他挪用到
地方民意代表的公費助理使用,既然挪用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的地方民意代
表公費助理都被認為是議會依照依照議員提交之金額撥付,並非議員薪資之
實質補貼或是助理補助費之總額,總不會你被抄的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被認
為實質補貼,這豈不是自相矛盾?
所以依照最高法院對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薪資的見解,一樣可套用在立法
院公費助理制度,這二個根本就是系出同源,高院要是敢這樣判,鐵定是被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啦!
高院也是深知此點,才會提出釋憲,想找大法官背書,結果沒想到被大法官
打臉,她要是敢判早就判了,何須聲請釋憲?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590 號刑事判決
六、原判決本於內政部107 年11月27日台內民字第1070083018號
函示及證人孫惠生之證言,說明:㈠、議員助理比照立法院
立法委員助理費撥付方式,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
補助費數額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
人帳戶,議員所遴用助理人員之雇主應為議員本人,非為議
會;㈡、議員與提交給議會之助理名單上之助理,當存有僱
用或受僱之合意,薪資數額亦屬合意範圍;㈢、議員助理費
用,其數額由議會依照議員提交之金額撥付,並非議員薪資
之實質補貼或是助理補助費之總額等旨(見原判決第32頁)
,係就原審辯護人關於公費議員助理之性質屬於議員薪資之
實質補貼,或是助理補助費之總額之辯解認不足採之理由,
並非認定上訴人與甘裕平3 人間存有僱用或受僱為議員助理
之合意,當無上訴意旨㈣所稱理由矛盾之情形。又原判決引
用證人孫惠生於原審之證言(見原判決第32頁第15至22行)
,係證人親自見聞之陳述,並非其依特別知識,報告之判斷
意見,原審未令其以鑑定人身分具結,亦無上訴意旨㈤所指
之違法可言。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最好是她敢這樣判啦!她頭上還有最高法院她不知道嗎?除非她想要拿自己的年終考績來換
: ,而且就算她想要,旁邊二個陪審法官也不一定肯呢!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
: ㈡、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關於公費助理相關費用
: 由議會編列經費支付之規定,及從公費助理費用之撥付方式,係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
: 明助理費數額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等情以觀,可見公費
: 助理補助費,非屬議員之實質薪資範圍,亦未具有對議員個人實質補貼之性質,自須議員
: 已實際遴用公費助理,議會始得依該條例規定將補助費支予公費助理。是議員事先要求公
: 費助理交出個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或印章等資料,由議員全權保管使用該補助費者,則
: 議會所核撥之補助費,形式上雖撥入公費助理個人帳戶,惟實質上已被議員直接領取而據
: 為己有、任己花用,難認公費助理有具領該筆款項。此與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
: 助費後,係依雙方合意,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者,始有該公費助理補助費於此情形,若
: 用以支付與議員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實際上亦從事助理業務
: 之私聘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情形有別,亦與議員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而虛
: 報以詐領核銷公費助理補助費等情尚有不同。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主觀上有詐領財物之不法
: 所有意圖,已說明高雄市議會編列預算將公費助理補助款,依議員申報名單直接撥付至各
: 公費助理帳戶,並非併同議員得領取之各項費用撥付予議員本人該補助費係各助理執行
: 助理職務而取得之薪資報酬,自始非屬議員之實質薪資,亦無實質補貼之性質。並敘明上
: 訴人擅以蘇子龍等人名義向高雄市議會不實申(溢)領公費助理補助款,復事先要求其等
: 交出個人帳戶供上訴人支配使用各該補助款,而實際取得議會撥付予助理之補助款,顯有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領意圖甚明等旨,此與實際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取得議會所匯入之薪資
: 後,自願將部分款項領出交予議員運用之情形有別。核其論斷,尚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主張其並無詐領財物之犯罪意圖云云,無非徒憑己意泛詞指摘原判
: 決不當,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 引述《quid1121 (小雞雞)》之銘言:
: : 截錄中央社部分報導
: : 憲法法庭表示,聲請人另空泛主張相關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
: : 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
: : 結果等語,未有基本法理論據,本件聲請自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的具體
: : 理由。
: : 過去高虹安曾說 有人會搞定司法
: : 從憲法法庭駁回釋憲理由中 看到對聲請人即高院的評語
: : 高院2萬字釋憲=空泛主張 意旨不符 無基本法理依據
: : 是說 二審高院續判 高院敢不敢判高虹安無罪呢?
: : 有人會搞定司法 有機會搞定到第三審嗎?
: : 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