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5-02-09 11:23:33根據不受理的理由書,
旗袍法官是申請釋憲這一條: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
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
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它不是規範犯罪用的,
僅僅是給立委聘用助理的法源依據。
而申請釋憲,
基本上只有違憲、合憲跟有條件合憲三種結果,
問題是這條怎麼可能違憲。
退一萬步說,
如果這條真的違憲,
效力是這條就失效了,
這條違憲失效的話,
那立法院不就失去聘用助理的法源依據,
也就是助理都變黑工?
旗袍法官到底是想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