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90歲台灣文學巨擘李喬出任罷免邱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13 10:47:48
※ 引述《pupu20317 (慶寶)》之銘言:
: 全台掀起大罷免潮,超過200位作家日前發起「主張罷免不適任立委,是我們的義務」台
: 灣文學作家連署聲明,而著有《寒夜三部曲》的90歲客家文學家李喬(本名李能棋)也確
: 定擔任苗栗第二選區國民黨立委邱鎮軍罷免案的領銜人。
: 【李喬聲明全文】
: 我是李喬,我用一生在書寫臺灣的故事,刻劃這片土地的獨立精神與反抗意志。如今,面
: 對民主遭受威脅,臺灣有難,我選擇站出來,擔任苗栗第二選區罷免立委邱鎮軍的領銜人
: ,這是我身為臺灣公民的一份責任,更是義務。
: 臺灣的民主是靠無數人的奮鬥得來的,絕不能因威脅與恐懼而退縮。立法委員應該為民服
: 務,而非背離選民、傷害地方。當政治權力偏離正道,人民就應該站出來,以行動反抗不
: 公。罷免是一種民主機制,不是個人恩怨,而是捍衛選民意志的必要手段。
: 我生於這塊土地,一輩子用文學去反抗人間的不平不義不合理,如今,我選擇以行動來書
: 寫歷史,堅守我們的獨立精神,拒絕屈服,這是為苗栗人發聲、為台灣人民發聲。
: 苗栗二本來有找到領銜人
: 後來因為壓力而選擇辭退
: 總之苗栗找領銜真的不好找
: 太多眼線……真的覺得很悲哀
: 台灣有些縣市一堆樁腳盤據,根本不正常= =
: 不過還是得說李學老先生要小心啊
: 不要想說自己90歲了不會被針對……
: 苗栗不正常啊,要注意身體健康QQ
只能說,在四面受敵的情況下,要鼓起勇氣是何等的困難...
不管成敗,畢竟都是兵家常事
且過了連署,是否能在投票環節中順遂,則屬另一回事
用平常心看待理論上已經足夠了,不需要為了任何的分外事來操心,進而使自己失去了冷
靜,這一點都不值得...
只是說苗栗縣的情況,縣長本身竟然是被開除出黨的,且也沒有任何其他政黨願意接收,
這主要似乎與其涉貪的嫌疑相關
然而臺中高分院似乎對此不以為然,且判決地檢署敗訴、民事上訴審訴訟費用也形同要全
民負擔...
資料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一一二年度選上字第四十四號
一、檢察官主張:鍾東錦為系爭縣長選舉之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竟與如附表一所示
「樁腳」之人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使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
絡,推由附表一所示「樁腳」之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以附表一「方式」欄所
載方式,交付賄賂予附表一「有投票權之人」,並要求該等有投票權之人投票支持鍾東錦
,而約其等之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該等有投票權之人則基於投票受賄之犯意予以收受,
並允諾投票支持鍾東錦。鍾東錦對如附表一所示「樁腳」之人所為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
、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
、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行(下稱交付賄賂罪),爰依修正前選罷法第
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鍾東錦於系爭縣長選舉之當選無效。(原審判決駁回檢
察官此部分之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鍾東錦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鍾東錦於系爭縣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二、鍾東錦則以:伊與大湖鄉長候選人○○○固有設立聯合競選總部,然僅係藉以提升知
名度或互相拉抬選情,此為九合一選舉之常態,競選總部之相關事宜均由○○○自行尋找
相關成員,且伊不認識○○○、○○○、○○○,亦無任何聯繫,附表一所示之賄選行為
與伊無關,檢察官起訴之主張僅為單純之懷疑及臆測,並未就伊有與○○○、○○○、○
○○共同賄選予以舉證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附表一資料:
一、○○○於111年11月24日不詳時點,交付1萬4,000元予○○○收受,繼由○○○交付
現金4,000元予○○○,央求具有投票權之○○○其個人暨其夫共二人於系爭縣長、鄉長
、鄉代及村長選舉中各將選票投票支持鍾東錦、○○○(未當選)及謝見德、林裕欽、傅
顯榮(其中鄉民代表部分,囑由○○○暨其夫各投予其中一人)
二、○○○於111年11月23日20時許,交付現金2,000元予○○○(包含代其夫○○○收受
其中之1,000元),央求具投票權之○○○、○○○於系爭縣長、村長選舉將選票投票支
持鍾東錦、傅顯榮。
以上發生地點都在○○○住處。
法官見解:
(一)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
1、檢察官主張鍾東錦就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之
情形,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
權一定行使之犯行,係以證人○○○於原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9號刑事案件(下稱另案選
訴9號)偵查之自白、證人○○○之證述,及證人○○○住家監視錄影之文字譯文、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證人○○○提出之現金4,000元、○○○
手寫交付證人○○○之投票名單1紙等,欲佐其說,惟尚無法證明上開主張為真,析述如
後。
2、鍾東錦雖抗辯前開監視器影片屬違法取得之證據云云,惟查,證人即○○○之配偶○
○○於同年月25日中午12時49分許之警詢中即表示同意員警搜索其住處,並於同日下午1
時10分許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員警乃於同日下午1時10分許至20分許扣押○○○住處
之監視錄影機SD記憶卡,此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收據在卷可憑,應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之程序,檢察官自
得提出作為本件之證據,合先敘明。
3、查○○○有於111年11月24日15時許,向○○○拿取現金共1萬4000元,於同日18時許
,前往○○○在苗栗縣○○鄉○○村○○路0巷00號之住處,交付買票賄賂之現金4,000元
予○○○,並手寫內容為「①鄉長:○○○①村長:○○○①鄉代表:②④」之字條,用
以賄賂○○○及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共2人,且由○○○應允收受賄款,而約定為
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因而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業經原法
院111年度選訴字第9號、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214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堪予憑
採。
4、惟查,○○○於上開刑案偵查之初,於苗栗縣調查站、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法院法官為
羈押前訊問時均否認有行賄○○○以外之其他選民,迄111年12月6日於苗栗縣調查站詢問
時始供述:我只交待○○○要幫○○○買票,沒有提到其他的公職人員候選人…我便把錢
點她,○○○只說要給房客跟她的一些朋友,但我並不清楚她到底要向誰買票等語,同日
於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是請○○○幫○○○買票,1票1,000元;於上開刑案一審審理時亦
結證述:給○○○的錢是委由○○○以1人1票1,000元為大湖鄉鄉長候選人○○○買票等
語等語。又證人○○○嗣於原審及本院時復均始終證稱:伊交付賄款給○○○時,有表示
是為○○○買票,因為他是第一次出來選,縣長鍾東錦沒有買票,是尋求連任,當選機率
很高,沒有買票的必要,伊沒有跟○○○講交付的款項是要為鍾東錦買票,還特別跟○○
○說縣長部分沒有在買票,但因為我們大家都是同一個派系,故有順便請○○○幫忙投票
給鍾東錦。伊與鍾東錦不認識、完全沒有私交,是因為我們大湖農會總幹事○○○的推薦
,完全是地方上由○○○這邊所推薦,伊才掛名當○○○、鍾東錦競選總部的主任委員,
伊與鍾東錦總部那邊完全無關係等語。則由證人○○○於民、刑事案件中之歷來陳述,始
終一致陳稱伊沒有為縣長鍾東錦買票。
5、又證人○○○於上開刑案偵訊中證述:○○○有於上週(約11月中旬)拿4,000元給
我說要選○○○為鄉長、傅顯榮為村長,並說這個錢是○○○給的,就是1人2,000元,投
兩個候選人,之後○○○於111年11月24日中午11、12時許開貨車到我住處,有問我有沒
有收到○○○的錢,我說有,也跟他提到我的朋友○○○也有投票權,○○○有給我
3,000元,並請求支持謝見德,這個是要跟我朋友○○○買票的,但我朋友無法支持謝見
德,所以我退1,000元給○○○,只收受2,000元,這也是買鄉長○○○和村長傅顯榮,又
同日下午3點多,我有去○○草莓園找○○○,我說我有兩個房客,姊姊○○○那邊有5個
,○○○就給我1萬4,000元,是村長傅顯榮跟鄉長○○○的買票錢,沒有說縣長,之後同
日晚上6時許我先到○○○家中,交給○○○1萬元買他們家5個人,是買鄉長跟村長的票
,待了約5分鐘就離開,另外再去○○○住處給○○○4,000元,買她家2個人,請她縣長
投1號鍾東錦、鄉長投1號○○○、村長投1號傅顯榮、鄉代各投2號林裕欽、4號謝見德,
因為他們競選總部、招牌上的拍照都是一起的,我向○○○、○○○講的內容不一樣,是
因為我之前有問○○○要選誰,她說沒有,我才講的,我拿○○○的錢不好意思,就順便
請○○○支持我心中支持的人叫她選,寫下來請她支持,○○○沒有指使我要投哪一位縣
長等語(見選偵第104號影卷第88至90、93至96、435至437頁),及於原審訊問時,除就
○○○於111年11月24日交付賄款由其至○○○、○○○住處行賄乙節,證述均與前開偵
訊中陳述一致,亦明確證述:我拿錢買票的是鄉長跟村長部分,並沒有拿過縣長鍾東錦的
買票錢,○○○沒有提過縣長,而且我也不是鍾東錦和○○○大湖競選總部的競選幹部或
後援會成員,我是心裡面支持鍾東錦跟林裕欽,就順便跟○○○拉票,謝見德的部分因為
○○○口頭上有拜託,我覺得不好意思,才叫她支持的,我的本意沒有要幫鍾東錦、林裕
欽跟謝見德買票,只是順便請○○○支持,我有問○○○有沒有固定支持的對象,她說沒
有,我才請她順便支持等語。綜觀○○○於歷次偵訊、原審訊問時,對於○○○拿錢請託
其為鄉長○○○和村長傅顯榮買票乙節,前後陳述自始合致,而未曾述及○○○有拿錢請
托其為鍾東錦買票等情,核與○○○於另案選訴9號審理中陳述:我在000年00月00日下午
將錢交給○○○,是為鄉長○○○買票,有跟○○○提到縣長、議員方面完全沒有買票,
買票的對象就是1人給1,000元等語相符。且觀之○○○前開證述可見,其於111年11月中
旬所收受○○○轉由○○○交付之款項,係請其支持鄉長○○○、村長傅顯榮之賄款,其
後○○○再於111年11月24日中午交付○○○2,000元,係欲向其友人○○○買票,請○○
○支持鄉長○○○、村長傅顯榮,堪認○○○於111年11月24日所指示○○○行賄的候選
人為鄉長○○○、村長傅顯榮,並不包含鍾東錦。
6、另○○○前往○○○住處交付賄款時,固有請其支持鍾東錦等情,有○○○手寫紙條
在卷可參。然證人○○○於原審結證稱:○○○有先向我詢問選舉投票要投誰,但我說都
不認識,之後到我家來請我可不可以幫忙這幾位候選人,她只有叫我投給鄉長跟村長都是
姓傅的,她只是說縣長他們同樣都是一起,都一樣1號,叫我和我先生分開來投等語,復
觀之原審勘驗○○○住處之監視器錄影影片(該影片內容為○○○在○○○住處向其買票
之過程)可見,○○○一進入○○○住處時,即向○○○詢問「你那個鄉長的有沒有發給
你?…我今年下午去…拿那鄉長跟村長的(意指賄選款項)。我說我租房子的那邊有兩個
(意指有兩個選舉人)…那個你們要選給他們阿,都是1號阿…姓傅的。你認得吧?他們
都一起的…」,有原審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足見○○○向○○○買票時,有明確向○○
○表示其係為鄉長○○○跟村長傅顯榮買票,並不包含鍾東錦。再依前開影片勘驗結果所
示,○○○原欲在選舉公報上向○○○再指明買票之候選人即○○○、傅顯榮,因翻閱查
無,乃表示要用書寫的方式為之,才於書寫過程中始提及「縣長,縣長『應該也』,他們
一起的,縣長你也選1號。」等語。參以鍾東錦與○○○確實有成立聯合競選總部,並有
於選舉活動上合影,有選舉造勢活動照片在卷可佐,則○○○所陳是因自己心中支持鍾東
錦,且鍾東錦因與○○○聯合競選,乃順便向○○○拉票等情,尚非無稽。況且,○○○
於向○○○買票之過程中,除向其尋求支持鍾東錦外,亦表示:「…你跟你老公分開來(
就鄉民代表部分)一個2號(指林裕欽)、一個4號」等語,而請○○○同時支持林裕欽,
然據○○○於原審詢問中明確證述:我跟林裕欽並非同一派系,不支持林裕欽等語,故林
裕欽顯非○○○所支持之對象及指定買票之候選人,足見○○○除鍾東錦外,亦同樣向○
○○請託支持自己心中所屬之鄉代候選人,益見○○○所稱就鍾東錦部分是順便拉票,並
非為其賄選買票乙情,尚非全無可信。
7、又○○○於原審結證稱:○○○是我弟媳,我沒有聽說○○○選舉期間幫哪個候選人
拉票助選,她也沒有跟我說過支持哪一個候選人,○○○於111年11月24日晚上6點左右,
剛好拿菜給我,再拿錢給我,說選村長跟鄉長,是兩個姓傅的,沒有提到鍾東錦,也沒有
請我支持鍾東錦,○○○沒有跟我說錢是誰給她的,我也沒有問她,○○○給我1萬元,
因為我家有5個投票權人,買2個候選人,我想就是每票1,000元等語明確,亦核與其歷次
於刑案偵查之證述相符,均未曾證述○○○有為鍾東錦向其買票之事。另據○○○於111
年11月24日賄選歷程觀之,其先向○○○賄選時,僅請其支持鄉長、村長之候選人○○○
、傅顯榮,並未提及其他候選人包括鍾東錦,再參酌○○○向○○○行賄之金額共計1萬
元,為收買該戶共計5個選舉人支持鄉長及村長,每個選舉人所收受之賄款為鄉長及村長
各1,000元,共計2,000元,核與○○○嗣後交付○○○之行賄款項亦為每個選舉人各
2,000元(選舉人共計2人即○○○與其配偶○○○,共計4,000元)相符,與○○○於偵
訊中陳述買票金額為1人2,000元,投兩個候選人之買票標準一致,則○○○始終一致陳稱
:其買票之候選人僅有○○○及傅顯榮,其之後請託○○○支持鍾東錦部分,僅是出於其
自發性單純順帶尋求○○○支持等語,並非全然無憑。再參以○○○原為大陸地區人民,
來台取得身分證後,在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村以種植草莓為生,非苗栗縣縣長候選人鍾東錦
、大湖鄉鄉長候選人○○○、大湖村村長候選人傅顯榮、大湖鄉鄉民代表候選人林裕欽、
謝見德等人之競選幹部或輔選人員,其自己及其家人關於大湖鄉鄉長、大湖村村長、大湖
鄉鄉民代表選舉之選票,甚至接受○○○之交付賄賂買票,顯見○○○既無任何助選身分
,亦無主動為苗栗縣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鄉民代表候選人林裕欽、謝見德等人向他
人為投票行賄買票行為之犯罪動機。據上,○○○於另案選訴9號偵、審辯稱:只有拿鄉
長及村長的錢,且問○○○有無要選舉之對象,○○○表示沒有後,○○○才順便幫鍾東
錦拉票等語,非不可採。
8、再者,檢察官雖曾以○○○、○○○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對○○○交付
賄款,共同為鍾東錦賄選,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提起公訴,但經原
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認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難認定○○○、○○○有此
部分犯行,因與該2人所犯為○○○、傅顯榮賄選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檢察官對○○○上開無罪部分,並未提起
上訴;另就○○○部分雖提起上訴,但經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214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
訴,亦有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214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基此,證人○○○、○○○
始終一致證稱:其等沒有為鍾東錦賄選買票等語,更徵可採。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2部分:
1、檢察官固以○○○於111年11月25日於調查站詢問及同日偵訊中陳述:111年11月23日
晚上8時許,我散步經過而有進去○○○等2人住處,在客廳同時向他們表示「拜託拜託選
1號」,拜託他們支持1號候選人,我的「1號」意思是代表苗栗縣長要投1號鍾東錦、大湖
鄉長要投1號○○○、大湖村長要投1號傅顯榮等語,欲證明其有為鍾東錦賄選之事實。但
查,○○○於上開偵訊期日同時表明:我並沒有買票,只有拜託支持而已等語,且嗣於
111年12月9日檢察官訊問時雖自白:我有於系爭村長選舉期間為傅顯榮向○○○等2人以
2,000元代價買票等語,於原審訊問時亦陳稱:我是拿錢給○○○,請她和她老公支持村
長1號,也就是傅顯榮,當時只有特別說是村長的1號,沒有提到要支持縣長、議員、鄉長
、鄉代等其他候選人等語,可知○○○自白犯罪後之陳述均一致稱係為傅顯榮為賄選行為
,而非為鍾東錦買票,且於選舉期間,為自己支持之候選人而請託親友投票支持,並非當
然存有對價關係或與賄選有必然關聯性,自難徒憑○○○於111年11月25日於調查站及偵
訊時有供稱其有請託○○○等2人選1號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即遽認○○○有為鍾東錦賄選
之事實,更遑論要推認鍾東錦與○○○間就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事實,有何共同參與、授
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情事。
2、又證人○○○於偵查中證述:○○○於111年11月23日晚間8時許有至我住處拿2,000元
給我,說這是村長傅顯榮的,意思就是請求我與配偶○○○投票支持村長傅顯榮,應該就
是1票1,000元等語;於原審時復結證稱:○○○當時拿錢請我支持村長1號傅顯榮,沒有
叫我支持傅顯榮以外的人等語,自始亦均證述○○○買票的候選人僅有傅顯榮,核與證人
○○○於偵查中亦證述:○○○有至我住處拿2,000元給○○○,並要我們村長選舉投票
支持傅顯榮等語,互核相符,均無隻字片語提及○○○為鍾東錦買票行賄之情形。
(三)由上可知,檢察官所舉之前開證據,尚不能證明○○○、○○○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地,○○○有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時、地,分別為鍾東錦交付賄賂之事實,檢察
官亦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鍾東錦對如附表一所示賄選行為知悉並有參與之事實,此由鍾
東錦並未經檢察官就違反選罷法之行為起訴,檢察官就○○○、○○○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交付賄賂罪嫌雖有提起公訴,但並未認定鍾東錦有共犯關係(包括事前、事中共犯及
教唆犯關係),更未認定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情事,則以
刑事案件之職權調查證據色彩,及事關○○○、○○○自身可否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利益下
,○○○、○○○等人所為之供述及自白,自無可能對鍾東錦為包庇、隱瞞之可能;至於
檢察官主張○○○、鍾東錦有共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交付賄賂犯行部分,更未據檢察官
對○○○、鍾東錦提起公訴。則檢察官於窮盡一切調查手段後,既均無從據以認定及查獲
鍾東錦為正犯或共犯者,可見查賄刑事偵查程序發動後,偵查結果亦僅止於得認如附表一
編號1係○○○、○○○個人之所為(且此部分嗣均經法院判決無罪),而未能進一步證
明鍾東錦有與之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則根
本無法證明有犯罪嫌疑而未起訴。則在刑事追訴程序,檢察官既均未能就鍾東錦就如附表
一所示交付賄賂犯行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為舉證下,本院
實無從率認檢察官本件主張鍾東錦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乙節為真。
(四)據上,檢察官所舉證據均未能證明○○○、○○○、○○○有如附表一所示為鍾東錦
賄選之事實,檢察官復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鍾東錦有何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
本意而推由○○○、○○○、○○○實行如附表一所示賄選之行為,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
則,應認檢察官主張鍾東錦有如附表一所示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行為云云
,尚屬不能證明,無法遽採。
但不管怎樣,能見到有文人願意出面,為了地方上的「清白」而戰
無論是否會感到欽佩,事實終究是無法被掩蓋的,原立委理論上有當被罷免之事由,可是
否會得到選民接納,不到投票日前是沒人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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