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20 20:59:16※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這有什麼信不信的?
: 林姿妙選民服務做的好
: 地下金融的服務也幫忙做
: 這代表國民黨是真的有在為民眾做事
: 不信的人是認為妙妙姐的服務不好嗎?
: 你要藏私房錢
: 民進黨不幫你
: 國民黨願意幫忙
: 高下立判
: ※ 引述《CavendishJr (梅西務實梅西可愛)》之銘言:
: : 當初妙妙姐被起訴
: : 也是選舉前
: : 也有喊被政治迫害
: : 啊民眾黨怎麼不信QQ
: : https://i.imgur.com/5ymEZ5b.jpeg
: : 一直要妙妙姐趕快辭職QQ
: : https://i.imgur.com/WOE1Onv.jpeg
: : 你們對政治迫害的標準是怎麼認定QQ
: : 不是當事人喊就信嗎QQ
: : 妙妙姐喊怎麼就不信QQ
: : 人家現在一審宣判比安安還重耶QQ
可是,人家可是戀棧權力的呢
雖然已經被停職了,但似乎還不甘服輸,甚至向行政法院聲請暫停執行,本日抗告還被駁
回,因此只能向薪酬說再見了...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六十九號裁定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宜蘭縣縣長,其既經系爭刑事判決就抗告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褫奪
公權二年,則相對人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六
年六月二十二日函釋,於同日以原處分停止抗告人之縣長職務及薪給,並自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依現有事證觀之,於法尚屬有據。至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但書未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含在內,是否屬立法上之疏漏,尚屬法律適用
及解釋之疑義,且縱為立法上之疏漏,是否即會導致原處分違法,暨原處分關於停職期間
不發給半俸之決定是否屬合義務性之裁量,仍均待本案訴訟經證據調查程序,由兩造為事
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始得認定,是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原處分有不待調查顯然
即知之違法,自難謂合法性顯有疑義。
二、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係考量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依法對外代表各該地方
自治團體、綜理地方政務,對內復有指揮監督所屬之權責,其如有涉犯特定之罪或一定之
重罪,或被羈押、通緝等情事,卻仍許其繼續行使首長職權,則如何期待人民信賴其得以
公正執行職務?甚且恐有利用職權而嚴重危害國家及地方公共利益之虞。因此,地方制度
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方規定,只要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圖利罪除外),在
判決確定之前應先予以停止職務,此有其公益之考量。固然,停職處分對受處分人即該地
方民選行政首長之權益會造成損害,惟此項因素,立法者於制訂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
定時,即已考慮在內,此乃立法者對停職事件衡量公私益之因素後所作之決定。是以,原
處分之合法性既非顯有疑義,則倘藉由停止執行之聲請以圖時間延宕而達遂行縣長等地方
行政首長職務,如此將有害於公益,並將使地方制度法設立停職之制度失其規範意義,揆
諸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尚難准許。
一直對外否認犯罪,但仍繼續執行縣長職務
結果被法院很很打臉,表示不能准許,這類沒臉見人的行徑還敢繼續主張,便是對選舉制
度的盡全濫用,自然無法被接納
因此現階段先解決官司,其後再來談復職為妙...
至於是否要幫忙,這不是單看服務素質而已
如果加上其他周遭因素(如人品、黨譽等),得左右大局的應不僅有一、兩個麻煩了,且
困擾程度還會多上加多、厲上加厲,最終搞得眼花繚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