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曹董有沒有包小三涉及啥公共利益?又是一個不知所云的法盲
他又不是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有權決定公共政策,他只是一個罷免提案人
需要什麼討論私德?難不成一般人民投票時還要鑑定其有無包小三?沒有包小三才能投票?
要脫罪也不是這種凹法!這種凹法到法庭上一定被打槍的
更別提你還涉及到以合成照方式製作他人不雅性愛照片
這可是五年以下的重罪,而且還沒有所謂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
當事人只要提起自訴,你就死定了!還想抗辯什麼?
回家洗洗睡啦
第 319-4 條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
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
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
項性影像者,亦同。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
系爭規定三明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
限。」依此,凡所誹謗之事,屬但書規定所稱「涉於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範疇者,即無前段規定之適用
。換言之,表意人所誹謗之事非涉及與公共利益無關之
私德事務者,其所為誹謗言論,即有因符合前段規定而
不罰之可能。以下分別分析其是否合於相稱性要求。
【64】
(1)系爭規定三但書規定部分【65】
立法者於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關誹謗言論之犯罪構成要
件之設定,本即未以所誹謗之事非屬真實為前提要件
。而基於系爭規定三但書規定,凡表意人所誹謗之事
,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範疇者,既無
立法者於系爭規定三前段所特設之真實性抗辯規定之
適用,其結果,表意人就其所誹謗之事,縱使自認可
證明其為真實者,亦無排除犯罪處罰之效力。就此而
言,立法者就「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誹謗
言論,係採被指述者之名譽權一律優先於表意人言論
自由而受保護之利益衡量決定。【66】
查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誹謗言論,固須屬客觀上可辨別
真偽之事實性言論,不及於無真偽對錯可言之價值判
斷或主觀評價性言論。然事實性與評價性言論本難截
然劃分,且庶民日常生活溝通往來所使用之用語、語
句或表意方式,不乏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者
,此等言論表達方式縱具有事實指涉性意涵,然客觀
上常無法證明其為真,亦無法證明其為偽。此於涉及
私德之誹謗言論時,尤為如此。蓋所謂「私德」,往
往涉及個人生活習性、修養、價值觀與人格特質等,
且與個人私生活之經營方式密不可分,乃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隱私權範圍,甚至可能觸及人性尊嚴
之核心領域。此類涉及個人私德之事之言論指述,常
藉助於上述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之用語、語
句或表意方式,本即難以證明其真偽。然如仍欲於刑
事訴訟程序上辨其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表意人負舉
證責任,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者隱
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
不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駁。此等情
形下,被指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如立法
者欲使涉及私德之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者,
即須具備限制被指述者隱私權之正當理據,事涉公共
利益之理由即屬之(如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飲宴、交際等,攸關人民對其之信
任)。反之,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
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
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
,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
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67】
綜上,系爭規定三但書之規定,僅將涉於私德且無關
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排除於系爭規定三前段所定真
實性抗辯規定適用範圍之外,以保護被指述者之名譽
權與隱私權;其餘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誹謗言論,包括
言論內容雖涉於私德但與公共利益有關,以及言論內
容無涉私德之情形,均仍有系爭規定三前段規定之適
用,表意人因而有不受處罰之可能。是系爭規定三但
書之規定,堪認已就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受誹謗言
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為適當之衡平
考量。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三但書規定部分,尚無違
憲法比例原則之相稱性要求。【68】
(2)系爭規定三前段規定部分【69】
系爭規定三前段所定言論真實性抗辯規定,既僅適用
於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誹謗言論,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
之相稱性要求,端視立法者於此是否就表意人之言論
自由,與被指述者之名譽權,為充分且適當之利益衡
量,因而使二者間之損益關係,仍維持合理均衡。
【70】
就系爭規定三前段之規定而言,其所稱「對於所誹謗
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言論內容與
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
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司法院釋
字第 509 號解釋參照)。就此而言,立法者對於涉
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係以「言論真實性」作為最
終調節表意人言論自由與被指述者名譽權保護間之消
長之基準:凡誹謗言論合於「言論真實性」要求者,
被指述者名譽權之保護即應退讓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
;反之,誹謗言論不合於「言論真實性」要求者,表
意人之言論自由則應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之保護。
【71】
然而,所謂「言論真實性」要求,非可逕解為係要求
言論內容之客觀、絕對真實性。事實性言論,尤其媒
體就公共領域相關新聞、事件之追蹤、報導,於報導
時,往往尚不存在全知視角下之絕對真實性,於報導
之事件尚發展或進行中時尤然;且報導主題涉及政治
、經濟與社會重大事件時,牽涉之人、事、物範圍愈
大,即愈難於揭露、報導該事件之初,求其所謂客觀
、絕對真實性。如認包括以媒體報導方式所呈現之誹
謗言論,表意人僅能以言論內容之客觀、絕對真實性
為抗辯,始得免受刑罰,不啻令媒體僅能於事過境遷
,甚至已有司法定論時,始得為相關事件之報導。如
此一來,恐將大幅度壓縮報導性言論自由之空間,並
斲傷言論自由於民主社會所應發揮之滿足人民知的權
利,及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等重要功能。是此等法律
解釋方式,於表意人言論自由與被指述者名譽權保護
間之利益衡量,顯有失衡之慮。【72】
另一方面,於民主社會中,各種涉及公共利益議題之
事實性言論,乃人民據以為相關公共事務之認知與評
價之基礎,其如於結合電子網路之傳播媒體上所為時
,尤因其無遠弗屆之傳播力,以及無時間限制之反覆
傳播可能性,對閱聽群眾之影響力極大,且閱聽者往
往無法自行查證、辨其真偽。因此,正是基於維護負
有多重使命之言論自由,當代民主社會之事實性資訊
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之
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
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致顛覆自由
言論市場之事實根基。況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
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於言論內容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時,表意人就其言
論內容之可信性,更應承擔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
,以避免侵害他人名譽權。【73】
基此,為維護事實性言論發表之合理空間,並避免不
實或真假難辨言論衝擊社會生活,同時兼顧誹謗言論
被指述者之名譽權,系爭規定三前段所涉及之言論內
容真實性,應不限於客觀、絕對真實性,亦包括於事
實探求程序中所得出之相對真實性,即表意人經由合
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
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系爭規定三前段所
定不予處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
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卻成為表意人所為誹謗言論
基礎之情形,只要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
並非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仍得因其客觀上已
踐行合理查證程序,而有系爭規定三前段規定之適用
。於此情形,表意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俾以主張
其業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
觀上應可合理相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表意
人如涉及引用不實證據資料,則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
證明其係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所致,始得排除
系爭規定三前段規定之適用。【74】
反之,如表意人就其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事前
未經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
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
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
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誹謗
言論之基礎者,則該等誹謗言論即與系爭規定三前段
規定不符,不得享有不予處罰之利益。【75】
從而,表意人就其誹謗言論之事前合理查證程序,即
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二大基本權利之樞紐:表意
人符合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之要求,於涉及引用不實證
據資料時,亦未存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則
即使屬誹謗言論,亦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被
指述者之名譽權亦因表意人負有事前合理查證義務,
而受到一定程度之尊重與維護。反之,表意人就其誹
謗言論,不符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之要求,或於涉及引
用不實證據資料時,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
,此時並未受到最低限度尊重與維護之被指述者名譽
權,自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護。於此前
提下,系爭規定三前段規定始符合比例原則之相稱性
要求,因而系爭規定一至四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
,整體而言,即無違比例原則之相稱性要求。【76】
至於表意人事前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之判斷,應
再次衡酌表意人言論自由,與誹謗言論所指述者之名
譽權間之衡平關係。對此,應依個案情形,具體考量
表意人指摘或傳述誹謗言論之方式、散布力與影響力
、所為言論對被指述者名譽之毀損方式、程度與影響
範圍,及該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從而,於傳播
媒體(包括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與自媒體等)上
所為誹謗言論,因其散布力與影響力均極強大,誹謗
言論一經發表,並被閱聽者轉貼、轉載後,往往可對
被指述者之名譽造成難以挽救之毀損,是表意人所應
踐行之事前查證程序,較諸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詞
所為口耳間傳播之誹謗言論,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
另一方面,基於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所具有之多種重
要功能,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愈高者,例如
對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之助益
程度愈高,表意人固非得免於事前查證義務,惟於表
意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前提下,其容錯空
間相對而言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之合理發表
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77】
※ 引述《geordie (夢の住民)》之銘言:
: ※「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 ※
:
: 1.新聞網址︰
: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 https://bit.ly/3QOz869
: 2.新聞來源︰
:
: 鏡新聞
: 3.完整新聞標題
: ※ 內文請完整轉載標題 請勿修改與刪減 ※
: ※ 注意發文標題 為原始新聞標題從頭張貼 切勿修改與刪減 ※
: 散布曹興誠私密照涉違刑法 謝寒冰:這是公共利益
: 4.完整新聞內容︰
: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刪減 ※
: 資深媒體人謝寒冰,公布聯電創辦人曹興誠的私密照,並且攻擊他有小三。但公布私密照片
: 這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此,謝寒冰回應,宣稱為了公共利益,當事人的名譽權跟隱私權都必須退讓。
:
: 而曹興誠今天(2/21)一早,在臉書表示,自己遭受隱私侵犯和人格霸凌,面對霸凌不會退
: 怯,也相信罷免成功會還他公道。之後,他更在出席活動時,認了曾交往過中國籍女朋友。
: 5.附註、心得、想法︰
: ※ 40字心得、備註 ※
:
: ※ 「Live」、「新聞」、「轉錄」、「舊聞」及 轉錄他方內容之文章
: 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蛤?
: 為了公眾利益,所以老曹的隱私權跟名譽權就要退讓?
: 所以改圖就可以原諒了膩
: 是不是壞疑老曹會把這些連署書怎樣,所以才拿老曹的陳年往事閒嗑牙讓他退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