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藍委修立委行為法「破壞公物要賠」 許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2-23 11:14:07
※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 脫褲子放屁
: 這是現在的立法委員行為法
: 第 7 條
: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 八、攜入危險物品。
: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 早就有列舉出來了
: 問題是一直沒有嚴格執行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 如今現在增列賠償又如何
: 一個門鎖是要賠多少啊
: 早就有的規定
: 現在忽然說要規定…………
現實狀況在於,本來的「議事規則」內容(含懲處)只具備紀律教誨性質,沒有談到實質
的刑事、民事責任
參考:《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
(第一項)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第二項)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因此不是「脫褲子放屁」喔~
但如果要自掏腰包,為本身的破壞行為負起責任
在富者的眼中,恐怕只是「小意思」(粵語)而已,可是久而久之,將會形成財務上的約
束力,以減少暴力作為
但在窮者方面,相信一開始就會要再三思了...
: ※ 引述《win8719 (win8719)》之銘言:
: :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 : 面對立法院衝突不斷,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游顥、翁曉玲等人提案修《立委行為法》,明
: : 訂損壞者之賠償責任,將破壞麥克風、門鎖以及攻擊禁錮立法院院長列入違法之舉,並要
: : 求賠償公物損害金額。對此,民進黨立委許智傑酸,他不反對修法,但國民黨不要自己做
: : 不到。
: : 這個我還滿贊同的阿
: : 順便修一修三讀規則吧
: : 不然現在每次三讀最後版本出來
: : 又跟之前的差別很大
: : 然後大家都無法了解
: : 三讀時資料前一日送達最後不能更改才能表決
: : 不然無法三讀如何
: : 不然每次都三讀才大幅度修改~無法研究
: : 那之前二讀是在幹嘛沒用了阿
「三讀」這事,在「議事規則」中,鮮少提到
參考:
一、第十一條第一項: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
議,始得成立。
二、第四十四條:
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則相對來得多
參考:
一、第七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
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二、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二項)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
,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項)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但效果畢竟是有限的,且有模糊不清的問題
因此趁著要修改的同時,宜同時明朗化關係條款,以免讓立委有機會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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