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哪條法律規定要把總刪除預算算出?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5-02-23 11:49:38
笑死!人家大法官釋字第391號,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政治責任之建立,立法院在審查預
算的時候,只能就機關所提出的數額作刪減,不得就項目變動,而預算法第 61
條也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
實際狀況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結果你今天立
法院審議完成的預算額居然沒有實際的數額要行政機關自己調整,那意思是說你行政機關
怎麼調整都可以?你立法院不用追究其數額正確性?那還要你立法院幹什麼?行政機關自己
做就好了!沒見過這麼沒水準的立法委員了,預算案刪到連自己都算不出一個正確的數字
來,還要叫行政院幫你背黑鍋,人民每個月還要付薪水給你,真是有夠無恥的!
第 61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
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
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
度為限。
釋字第391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
,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
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
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
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
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
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
不許。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
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
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
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
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
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
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
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
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而現
時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常有在某機關之科目下,刪減總額若干元,細節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
決議,亦足以證明預算案之審議與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異,在法律案則絕不允許法案通過
,文字或條次由主管機關自行調整之情事。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
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
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
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
之憲政原理。
※ 引述《nsman (恩欸斯曼)》之銘言:
: 剛剛看到推文
: 應該是藍白吧
: 「請問審查通過的預算案,哪一條法律規定要把總刪除預算算出來?青鳥裡面的法學專家都閉嘴了」
: 我雖然不是專家但是
: 做總刪除預算的事情
: 這種國家大事
: 真的不用把總刪除預算算出來嗎?
: 為什麼這位藍白朋友如此大膽地說出這段話??
: 我們台灣不是法治國家嗎
: 做這種事不用講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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