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內政部提修法 增訂罷免領銜人及被罷免人

作者: leafff (LEAF)   2025-02-24 18:03:12
https://udn.com/news/story/124323/8568109
聯合報
內政部提修法 增訂罷免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募款收政治獻金
https://uc.udn.com.tw/photo/2025/02/24/1/31550221.jpg
罷免連署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潘俊宏攝影
大罷免遍地開花,但現行「政治獻金法」對罷免活動能否收受政治獻金未有相關規範。內政
部指出,現行法規規定,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目前政治獻金法
修正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
內政部說明,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動
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
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
不過,如果罷免領銜人只是一般公民,就沒有辦法依據此法收受募款,過去多半委由協會協
助,過去民進黨、民眾黨都有立委提案修法,主張賦予罷免團體可依法收受募款,內政部修
法草案也在2020年將修法草案送進行政院。
針對進度,內政部說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均得
收受政治獻金之機制,至於被罷免人、罷免案領銜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罷免案領銜人向
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罷免案投票日前一日止。簡言之,於第二階段連
署方得收受政治獻金,但草案尚未經行政院審議通過,且須送立法院審查,待立法院審議結
果後施行。
另外,內政部提及,雖然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團體也可收受政治獻金,但在2017年政
黨法立法後,規定政治團體應於兩年內轉換為政黨,故目前已無政治團體;政治獻金法修正
草案也配合刪除政治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之規定。
內政部呼籲,社會各界進行的罷免活動應遵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
以避免觸法受罰。
附註:
不知道這裡有沒有人關注過,
前陣子Threads上有關於謝國樑罷免案的募款爭議
事件始末似乎是有人去問罷免團體的捐款收支用途,
罷免團體卻遲遲沒有回應,
之後出來的收支表也沒有附上憑證
既然在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有各種偷跑募款的手段,
不如就合法化,
這樣可以監管用途,
對被罷免人也比較公平
話說這樣基隆的罷免團體會被罰非法收取政治獻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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