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要求法務部說明違法訊問沈慶京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3-13 10:28:37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黃國昌主席,在民眾黨中央委員會中聽取沈慶京指控北檢違法之後,
: 黃主席裁示,要求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台北地檢署,立刻出來說明,對於人民怎麼可能
: 未經正當程序來進行逼供!
: 噓 tfct: 干預司法?下幹 223.136.100.250 03/13 07:59
: 推 pyrogen: 政治干預司法!? 223.136.169.60 03/13 09:59
理論上,只要是經過刑訊逼供(刑求)的,都不能當作證據來用,這相信檢察官非常清楚
然而除了這點之外,請問司法部門有義務回應無來由的控訴嗎?
凡此種種就算了,前一次針對台鹽綠能案,黃主席還對台南地檢署指指點點
直接明嗆:
「至於陳啟昱洗出去的錢金流流向何方,又有哪些人因此獲益,為了保持皇城內的和諧,
怎麼可能敢查下去?」
因此這回的干預,已經不是頭一遭了...
順帶一提不光彩的一幕:
國民黨曾在二零一一年上北院,起訴謝志偉等與民視「頭家來開講」節目有關之民間人士
,當時恰巧也是有「政治干預司法」的質疑
但被一審法院駁回、上訴高院也沒成功,嗣後因未至最高法院而宣告確定
理由方面,可參酌如下:
又所謂適當之評論,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之範圍。抑且,為維護言論自由即
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
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
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
較高程度之退讓。查:本件馬英九先生斯時為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主席,原告金溥
聰先生則為秘書長,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該等人員具有相當之政治地位,動見觀瞻,對於
所屬政黨或國家政策有相當程度之影響或互為表徵,而本件由前開法院判決、總統府新聞
稿內容、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馬英九先生與司法高層餐敘,及立法院提
案刪減司法預算事件發生之時間緊接,且均與司法有關,甚或針對司法制度,另依自由時
報猶於99年11月10日報導:「馬公開談金改判決綠批干預司法…」、於99年11月11日報導
:「馬批評2 次金改判決/府:回應民眾期待司改,謝:最壞示範…」、於99年11月12日
報導:「馬司法宴後,扁判刑定讞/法界:判決時機可議…」、「質疑高層介入扁律:政
治判決…」、於99年11月9 日報導:「不滿二次金改案判決/藍委變更議程週四改審法官
法…綠委批藍挾預算壓迫司法…藍委圍剿周占春移送監院…」、於99年11月11日報導:「
懲判扁無罪藍委提案刪北院預算/綠委:法院又不是國民黨開的…」;99年11月12日報導
:「民進黨團聲援菊批司法黑手…」等情,足見被告等人所為前開言論之前或後,社會間
就此議題即有紛認屬政治干預司法之虞等情,參以斯時正值五都選舉之際,選情又往往會
受諸多外在因素影響,是被告等人所為前開言論顯非屬被告個人毫無根據或無端臆測之評
論。佐以,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如其須證明所報導之新聞或發表
之評論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新聞或發表言論前,須盡完
全查證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制,及徵諸原告既身為執政黨或公眾人物,就被告
等人上開評論所涉及公眾事務領域言論,本即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及無積極事證可資證
明被告等人上開言論是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難謂被告等非基於善意為之,是被告
等人辯稱上開言論屬適當、合理評論乙節,堪予採信。
因此目前看來,黃主席應是在「濫用」前案的精神,要地檢署踹共
只是會否得到領情,感覺上則未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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