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3-14 09:08:34※ 引述《Berotec (咦)》之銘言:
: 安安 如題
: 八卦把民眾黨那篇德意志推爆了
: 還多一個新的德意的一天的梗在重複推
: 完全無視軍審法要修回來也要過立院
: 在那邊喊沒有討論沒有民主
: 跟殭屍一樣低智
: 更慘的是 連推這種重複推文的事情也慢半拍
: 民眾黨昨天下午五點左右就回應了
: 八卦版要到今天早上才動起來推爆
: 有沒有速度比蟑螂還慢的八卦
但問題是:
他們的「盟友」國民黨也贊同恢復軍事審判,甚至已經在去年「超前部署」,推動制度上
的還原,沒有等總統「慢半拍」的動作緩慢
因此與其將矛頭對向中央政權,還不如找翁上人等人嗆聲,不是更好嗎?
而且,民眾黨本身也曾提案修正《軍事審判法》,且刊載在立法院公報中
當時的緣由是:
「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國防部已逾八年年無新進人力補充,部隊現有之軍法官陸續服役期
屆滿退伍,導致部隊軍法官人力出現斷層,亟需補充」
國民黨則更直接、更狠,是要直接恢復,緣由則為:
一、軍隊及戰備之目的,在於應變戰時,抵禦外侮,維護國家安全,且為因應戰時之特殊
情況,對於現役軍人在戰時危害軍事利益之犯罪,本應由軍事審判,以達成維護軍事利益
及國家安全之目的。是以,我國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
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然依據一百零二年八月修正後之軍事審判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
判之。」(修正前條文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規
定,當現役軍人於戰時涉犯重大軍事利益之重罪,同時犯罪事實又涉犯普通刑法之輕罪時
,依本法規定,必須捨特別法之軍事審判程序,而依普通法地位之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追訴
,此規定,明顯違背「特別法優先原則」而形成法體系之混亂,且造成軍事審判之特別目
的無法達成。
二、按一百零二年八月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法,乃因國軍發生「洪○○案」,為將
該案迅速移由司法機關之權宜修法,當時尚難兼顧「特別法優先原則」及戰時軍事審判目
的。然此條文倘若不修正,將造成戰時本應由軍事審判之軍法案件多數必須移由司法機關
辦理。舉例說明,戰時有官兵毆打長官及同袍之犯罪,此同一犯罪事實涉犯陸海空軍刑法
第四十九條對長官暴行之重罪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傷害罪,依前揭規定,該涉案官兵
因傷害之輕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致全案無法進行軍事審判,必須全部移由司法機關辦
理,將使戰時軍事利益無法達成,而有害軍事任務之遂行。
目前看來,雙方都有言行不一致之處
但人民卻似乎被矇在鼓裡,無法及時揭開各方之間偽善的一幕,因此民眾黨真想當背骨仔
的話,將使外界營造「民眾黨是力挺來自中共之危害國安的言論」
一旦這說法傳開了,沒人會再相信民眾黨能在兩黨強勢之間,分一杯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