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不是小弟收的,是買方自己說要給小弟訂金,
小弟自己笨就收下,被設陷阱了Orz...
總之今天小弟愚蠢下了訂金,
但是對方一直不來拿貨,
還是小弟打電話問他有沒有要拿,
對方說還要等他看有沒有空!?
小弟說新竹火車站面交,
對方說說跟我說定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小弟是有車膩!!!!
小弟根本沒說過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小弟下次要說新竹"市"面交,
小弟還真沒遇過有人認為新竹面交是"全新竹縣市"
油錢比宅配還貴小弟是腦殘膩!!!
總之小弟很不爽,不爽賣,要退對方訂金,
結果對方搬出下面那段第三點!!不爽賣違約,要賠對方雙倍訂金XDDDD
這個就是民法啦,小弟搞錯成消保法,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例如: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例如: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受之定金(例如: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總之跟對方約了時限,過時限應該就符合第二點XDDDD
假設真的發生,應該又要去警局開調解會Orz,真累.......
不要受訂金唷!!!!千萬不要收訂金唷!!!!遇到神奇的買家會很麻煩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