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二手交易千萬不要收訂金!!

作者: wowbvbv (wowbvbv)   2015-03-01 00:45:21
訂金不是小弟收的,是買方自己說要給小弟訂金,
小弟自己笨就收下,被設陷阱了Orz...
總之今天小弟愚蠢下了訂金,
但是對方一直不來拿貨,
還是小弟打電話問他有沒有要拿,
對方說還要等他看有沒有空!?
小弟說新竹火車站面交,
對方說說跟我說定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小弟是有車膩!!!!
小弟根本沒說過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小弟下次要說新竹"市"面交,
小弟還真沒遇過有人認為新竹面交是"全新竹縣市"
油錢比宅配還貴小弟是腦殘膩!!!
總之小弟很不爽,不爽賣,要退對方訂金,
結果對方搬出下面那段第三點!!不爽賣違約,要賠對方雙倍訂金XDDDD
這個就是民法啦,小弟搞錯成消保法,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例如: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例如: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受之定金(例如: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總之跟對方約了時限,過時限應該就符合第二點XDDDD
假設真的發生,應該又要去警局開調解會Orz,真累.......
不要受訂金唷!!!!千萬不要收訂金唷!!!!遇到神奇的買家會很麻煩的啦~~~
作者: purplesky911   2015-03-01 00:49:00
約尖石鄉某個山頭上好了 什麼人都有(汗...
作者: OPisgood (Sad. Sad. Stupid.)   2015-03-01 00:50:00
約面交怎麼會想收訂金啊..?
作者: purplesky911   2015-03-01 00:53:00
如果非要加一個期限的話,我希望是一萬年?
作者: PsMonkey (痞子軍團團長)   2015-03-01 00:55:00
你可以堅持約在你指定的地點,那就滿足條件 4 了主要還是看你們當初訂了什麼契約 / 約定
作者: WasHenryTsen (WasHenry0101)   2015-03-01 01:03:00
契約太不合理的話可以被判定不成立。例如你跟人簽約叫他把手砍下來,這個應該是不成立的。但是還是要看法官認定
作者: kevin930043 (kevin930043)   2015-03-01 01:07:00
噓買家!!賣家加油!
作者: tienuo   2015-03-01 01:14:00
雙方談不攏頂多退回訂金,要雙倍訂金是那招他提第三項來說,你就提第二項來說,雙方認知錯誤又不是你單方面的問題,就算訴諸法律他也不見得一定告的嬴
作者: holsety   2015-03-01 01:26:00
所以是賣什麼東西這麼歡樂?
作者: zabonyuzu (Dolphin Omega)   2015-03-01 01:27:00
消保法是建立在賣方是公司行號或或商業店家的像你這種賣二手物品的根本沒有被完全制約
作者: susuper (蘇舒跑)   2015-03-01 01:27:00
消費者跟消費者交易 不適用消保法吧 只能民法樓上比我快一步
作者: ytw8216 (ytw)   2015-03-01 01:31:00
面交地點通常是雙方互相喬的,沒喬好當然契約不算成立,但收了定金等於契約成立,買方應該是給了定金在跟原po喬地點,是這樣的話,原po真的算掉進陷阱了...損失一點改宅配給他,如果他不要換原po用第二條吃他定金 XD
作者: wayne75512 (花椰菜)   2015-03-01 01:32:00
民事訴訟只能請律師 除非你的器材幾十萬 不然不用怕!
作者: rottkimo (洛特)   2015-03-01 01:37:00
P大都是約金門的.. 跟你約尖石山頂是對你很好了. XD
作者: purplesky911   2015-03-01 01:40:00
快一起來金門面交吧~
作者: susuper (蘇舒跑)   2015-03-01 02:03:00
w大 加油 您是優良賣家
作者: verdandy (無聊人)   2015-03-01 02:16:00
如果他有提到你沒還雙倍訂金而要告你的話你還可以反告他用官司令你心生恐懼(恐嚇)
作者: cck196h (彰天意)   2015-03-01 02:20:00
金門面交XDDD
作者: jakkx (風藍)   2015-03-01 02:24:00
現在覺得付錢是老大的人似乎愈來愈多了…
作者: lowenli (用力生活)   2015-03-01 02:43:00
訂金只有推定效力民法248,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是標的及價金,合意契約就成立民法345,清償地看民法314
作者: JKASON2003 (J某)   2015-03-01 02:49:00
可誤太晚看到,不然好想要那台綜擴xd
作者: Rayzor (幼瑞)   2015-03-01 07:04:00
感覺就像訟棍一樣ㄏ
作者: ckphilliplee (lee)   2015-03-01 07:49:00
應該公佈買家讓大家小心
作者: Virex (CS 1.6 Forever )   2015-03-01 07:50:00
想知道後續,之前拋些東西出去的時候也遇過幾次有的沒的,
作者: superfo (5Der)   2015-03-01 07:50:00
這約會,喔不,約面交地點八成就像電視演的,下一幕是消波塊xddd
作者: lead0722 (get chance)   2015-03-01 08:22:00
殺到這麼低 看了文感覺我都火大了
作者: SuLiaen (蘇聯)   2015-03-01 09:22:00
沒什麼要調解的,面交地點也要雙方合意,訂金的性質也是依照個案情節判斷。總之,你跟對方說訂金退給他,他不服請要他要告便告。*請他要告便告
作者: benjamin1313 (好大偉)   2015-03-01 09:45:00
基本上,收了定金之後推定買賣契約成立(民248),當初約定"新竹市面交"也已經成為契約的一部分。在買賣契約中,買方負有受領"義務"(民367),這個案件中,不但原Po沒有"不能履行"的情行(不能履行的情形像是已經把東西賣給別人並已交貨,或是東西已經被賣方自己弄毀),反而是那個買方"遲延履行受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其實已經構成給付遲延(沒有看錯,買方受領標的物是一種給付義務,而不只是民法234條受領遲延的情形),整個買賣情況在法律上完全是對方理虧。當然原Po可能無法依民法249條第二款沒收對方定金啦XD,最多最多就是以對方"給付遲延",依民法254條催告對方快點受領,如果再不拿東西,原Po就可以依這條解除契約,並返還定金給對方。所以完全不用擔心對方這樣惡搞,是法律沒學好才會做出這樣滿好笑的要求XDDD
作者: ianbiang (...)   2015-03-01 10:40:00
看耳機板學法律 長知識了 遇到爛買家真的很無言...
作者: mc29014226 (豬哥才)   2015-03-01 10:58:00
推一下B大
作者: dahlia7357 (dahlia  )   2015-03-01 11:08:00
公佈啦!讓大家知道買家ID
作者: odanaga (PixiyON)   2015-03-01 13:27:00
蠻扯的 幫高調
作者: boris20050 (永遠的存錢中)   2015-03-01 18:19:00
阿彌陀佛
作者: ktoaoeex ( )   2015-03-01 18:38:00
是PTT的買家嗎?
作者: andrewli1234 (andrewli1234)   2015-03-01 20:09:00
誇張欸 ㄧ般面交不都是賣家配合買家嗎?
作者: JefferyTseng (世界越快,心則亂)   2015-03-01 22:07:00
我覺得你地點確實給得太含糊,我在賣東西地點都會講得很明確,範圍會給很小,避免爭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