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wbvbv (wowbvbv)》之銘言:
: 訂金不是小弟收的,是買方自己說要給小弟訂金,
: 小弟自己笨就收下,被設陷阱了Orz...
: 總之今天小弟愚蠢下了訂金,
: 但是對方一直不來拿貨,
: 還是小弟打電話問他有沒有要拿,
: 對方說還要等他看有沒有空!?
: 小弟說新竹火車站面交,
: 對方說說跟我說定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 小弟是有車膩!!!!
: 小弟根本沒說過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 小弟下次要說新竹"市"面交,
: 小弟還真沒遇過有人認為新竹面交是"全新竹縣市"
: 油錢比宅配還貴小弟是腦殘膩!!!
: 總之小弟很不爽,不爽賣,要退對方訂金,
: 結果對方搬出下面那段第三點!!不爽賣違約,要賠對方雙倍訂金XDDDD
: 這個就是民法啦,小弟搞錯成消保法,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例如: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例如: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
: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 受之定金(例如: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
: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總之跟對方約了時限,過時限應該就符合第二點XDDDD
: 假設真的發生,應該又要去警局開調解會Orz,真累.......
: 不要受訂金唷!!!!千萬不要收訂金唷!!!!遇到神奇的買家會很麻煩的啦~~~
耳機版首PO,竟然跟耳機無關...但版友有難,自該...(ry
先聲明,這只是我個人的見解僅供參考,還望專業指教
本文開始
一.本件買賣契約不成立
1.買賣契約對價金與標的互相同意時契約成立(民法345第2項),但一般認為應該要與民
法153第2項做同樣解釋。所以即使價金與標的互相同意,應該也只能認為推定契約成
立,雙方可以舉證推翻。
2.原PO與買家對於清償地有不同意見,應該認為清償地是契約的必要之點,若沒有共識
應該認為契約不成立(153條第2項)
3.契約不成立,自然沒有適用249條第3款契約不履行的定金加倍返還規定餘地。所以原
PO將錢還給買家即可。原PO甚至有依245之1向買家求償的可能。
二.買家應負遲延責任
1.退一步說,就算認為契約成立,依314第1款,清償地是在標的物所在地,也就是說原
PO是可以叫買家自行來取貨。
2.又原PO向買家提出給付買家卻藉故拖延,依234條,買家應該在原PO要求買家取貨時
起負遲延責任。遲延責任依231條、233條、254條、260條,原PO可以催告買家履約沒
下文後解除契約,若有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簡單講,這件事情原PO你完全站得住腳,跟他說不賣了然後把錢還他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