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in (五月的斯德哥爾摩)》之銘言:
: ※ 引述《joechiu (黑輪)》之銘言:
: : 純粹淺薄的學理探討,因為不瞭解個案情形,所以多為自行假設的前提,從刑法來探
討
: : 1.假設領隊應該要提醒同團成員注意當時路況而未提醒,或是應該提供必要之協助卻
忽
: : 時其未積極排除現存之風險,是因為此不作為而造成結果
: : 2.定型為不作為後,必須領隊負有保證人地位,始有可能符合構成要件
: : 3.保證人地位在學說上主要可以歸類為3大類型,危險前行為,監督型以及保護型,
類?
: : 案例比較可能成立保護型,即因為領隊和同團成員所訂立之契約之核心內容應屬涉及
生
: : 身體安全保護,另外一方面領隊對於路況和風險的掌控應該利於優勢之地位,可以說
成
: : 信任領隊可以排除風險而投入登山之風險活動之中
: : 基於上述討論,領隊的確可能成立不作為的過失傷害或致死
: : 但是必須說的是,保證人地位的成立相對的嚴重限制了保證人的行為自由,秉持個人
自
: : 主義為信念者可能認為不應當擴充保證人地位致上述之情形,其中當然涉及了成員的
自
: : 利益實現或是社會相當性等概念;相反的在社會連帶性強烈的社會之中,很有可能會
認
: : 領隊確實具有上述的種種義務,但究竟該義務的範圍有多廣呢? 多廣即反應出我們
的?
: 比較好奇的是,像在版上時常會有揪人一起出發的
: 那種情況下要怎麼定義誰是領隊?
: 一般商業團,比如說我以前參加過的玉山登頂團(雄獅旅行社)
: 那種就很明顯有一個人是專業帶隊的(忘了是一領隊一嚮導還是領隊嚮導同一人)
: 其他團員就是很明顯的小菜菜
: 可是很多那種民間的登山社基本上就是一群有共同登山愛好的共組的社團
: 每次出隊的團員都差不多,算起來比較像是共行的概念
: 也比如說版上有時候的揪人文章,或者是新手求人帶上山
: 這種情況如果發生意外,隊伍裡的其他人會有責任嗎?
上文有提到保護型保證人地位,之所以要求領隊承擔某些特定的作為義務,可能基於各種
原因,但是最終都是以危險共同體中的其他成員的風險預防寄託還有信任關係作為依歸
所以就要從個案中的種種資訊來進行判斷,有償還是無償?經常一起爬山還是偶然的相約
?團體成員之間的關係?認識與否?交往程度等等都是可能考量的因素
像是那種臨時揪人又不收錢的,我會定義為純粹的團體行動,並沒有信任關係,或是說很
薄弱,至於帶領新手此類的活動可能要判斷帶頭者究竟主觀上是否有要共同分攤風險的意
思。
如果套用上述的理論脈絡,有的時候究竟是什麼性質的登山團不可以形式上來判斷,可能
需要加入實質因素的考量,有些時候縱使沒有明顯的帶領人,但是團體成員間彼此信任時
,可能各成員間也會產生保證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