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上次老師監獄學提到
自由刑的特性,"乍看"之下(正文),
是人道的(相較於身體刑或死刑)
是公平的(出於時間上的懲罰或成本效用的公平性)
是有教育意義的(私人評註以為是透過奴役身體與洗腦唸咒的規訓植入)
然而在提出反對意見(反正文)的部份,
先以自由刑係附屬於死刑與罰金刑(罰金刑甚至為主流)
又以受刑人本身處遇不人道,社會復歸的機能不彰顯,
以致於如反對者言,自由刑甚至為所有刑罰的結合.
但是,連結到隱藏正文,
即刑罰係為了惡害而惡害,自由刑是為了失敗而失敗,卻還是有疑問.
因為正文的特性,是自由刑的應然面,
而反正文所言,則是實際獄政操作上實然面的觀察,
兩者的對象並不一致,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落差,
為何不是回歸到,應將實然面的操作提升到應然面的要求,
或者,樹立一個反正文,因為實然面的困境,所以應然面的目的與特性應該修正,
而卻是直指背後存在一個隱藏正文,
"恁爸把你們這些人渣通通送到鳥不生蛋的地方關起來,
就是為了讓在外面乖乖聽話而'自由逍遙'的人爽!"
(不可寫在任何正式文件上的個人不負責理解@@a)
亦即,如果換個遮遮掩掩式的講法說這屬於"必要之惡",
(不人道,不公平,又無教育意義,為了刑罰而刑罰,為了惡害而惡害)
那麼,必要性又在哪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