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刑總一期末考題

作者: tuing (ing)   2012-07-03 14:17:17
刑法總則(一)期末考
授課教師:李茂生教授
考試時間:6/18(一)10:20~12:00(100分鐘)
可參閱法條,不得參考講義、筆記等其他資料。
一、選擇題(30%)
1.關於犯罪成立與否的討論,其順序為何?
(A) 行為論、違法論、構成要件論、責任論
(B) 構成要件論、違法論、責任論、行為論
(C) 行為論、構成要件論、違法論、責任論
(D) 責任論、行為論、構成要件論、違法論
2.甲為訴求反核,召集網友在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上發起「我是人,我反核」的快
閃行動,事後警方以違反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為由約談甲。以下何者正確?
(A) 本罪為抽象危險犯,甲僅須行為該當即成立本罪
(B) 本罪為具體危險犯,甲並未致生具體的危險結果,故甲無罪
(C) 本罪為實害犯,現場並未發生車禍,故甲無罪
(D) 本罪為實害犯,雖然現場並未發生車禍,但甲仍成立未遂犯
3.承上題,若檢察官執意起訴,關於甲得主張阻卻違法之抗辯事由,以下何者正確?
(A) 因集會遊行乃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甲得主張欠缺可罰違法性
(B) 因核電廠為現在不法侵害,甲得主張正當防衛
(C) 因核電廠為緊急危難,甲得主張緊急避難
(D) 甲不得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4.甲是砂石車駕駛,於轉彎時撞到路人乙,但因視線死角未能發現而繼續行駛,過沒多
久便被警方攔下。以下何者正確?
(A) 刑法第185-4條所謂「致人死傷」乃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無須有認識,故甲雖不知
撞到乙,仍成立本罪
(B) 刑法第185-4條所謂「致人死傷」乃行為時情狀,為構成要件要素之一,行為人仍須
有認識始成立本罪
(C) 刑法第185-4條所謂「致人死傷」乃行為時情狀,非構成要件要素之一,行為人無須
有認識即可成立本罪
(D) 刑法第185-4條所謂「致人死傷」乃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須有認識可能性始成立本

5.甲是黑幫老大,乙是甲的小弟,甲欲殺丙,叫小弟乙幫忙準備槍械和彈藥,乙準備好
後卻又心生後悔,偷偷在老大甲用槍前將子彈拿走。甲開槍後發現沒有子彈,只好作罷,
打算回頭揍乙一頓發洩怒氣。以下何者錯誤?
(A) 乙因己意防止死亡結果發生,成立中止未遂
(B) 甲著手時即欠缺侵害生命的實質危險性,成立可罰的不能未遂
(C) 由於死亡結果並未發生,甲、乙均成立障礙未遂
(D) 甲殺丙之著手時點為扣下扳機準備開槍時
6.承上題,若甲發現沒有子彈時仍不死心,改用拳頭把丙打死。以下何者正確?
(A) 甲和乙為共犯,乙應論以殺人罪之幫助犯
(B) 乙拿走子彈的行為已切斷共犯關係,成立不能未遂
(C) 乙拿走子彈的行為已切斷共犯關係,成立中止未遂
(D) 乙拿走子彈的行為已切斷共犯關係,成立障礙未遂
7.甲欠乙一萬元,屆期未還,乙為索回借款,未得甲之同意而私自打開甲的皮包取走一
萬元現鈔。以下何者正確?
(A) 乙得主張正當防衛
(B) 乙得主張緊急避難
(C) 乙得主張自救行為
(D) 乙不得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8.以下何者具有刑法上之作為義務?
(A) 甲帶兒子A去河邊釣魚,A失足掉入河中,甲因不會游泳未能及時救A
(B) 乙因未婚懷孕、無力撫養小孩,於醫院產下女兒B後,便悄悄離開醫院
(C) 丙照顧老母C多年,因為要出國探視嫁到國外的女兒,遂通知其他兄弟姊妹接手照顧C
(D) 丁見路人D昏倒於路邊,視若無睹地經過
9.以下何者有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A) 行為與裁判時點皆發生在刑法修正前
(B) 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前,裁判時點在刑法修正後
(C) 行為與裁判時點皆發生在刑法修正後
(D) 行為後、裁判前發生事實變更
10.甲、乙為情侶,在長期無人通行的地下道內發生性行為,被監視錄影機拍下,後來被
警察丙無意間發現。以下何者正確?
(A) 甲、乙成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B) 甲、乙欠缺意圖供人觀覽之特殊主觀要素,構成要件不該當
(C) 甲、乙在無人通行的地下道內發生性行為,欠缺足以對應於供人觀賞意圖之客觀事態
,構成要件不該當
(D) 地下道是公共場所,符合「公然」之構成要件要素
二、實例題(70%)
甲和乙在風景秀麗的台北山區比鄰而居,甲從小就在山區長大,深知人類對於自然的破
壞和山林變色的無情,平日便在一樓倉庫裡備有沙包,以備不時之需;乙是退休公務員,
剛搬來山區不久,還沒遇過風災或水災,欠缺防災經驗。時值梅雨季,連續好幾日的雨勢
讓甲警戒在心,路上遇到新鄰居乙時,甲好心地提醒乙平時就要做好防災準備,但乙心想
颱風季節尚未到,不以為意。某日,雨勢越下越大,甲便將沙包堆在擋土牆前以防萬一,
然後安心去睡覺。半夜,乙被滂沱大雨吵醒,心中開始不安,起身巡視房屋前後,看到一
旁堆滿了沙包,便直接搬到自家的擋土牆前。在昏暗的雨夜中,乙雖然發現沙包好像是隔
壁鄰居甲的,但是心想無論是不是甲的都無所謂,大不了之後被發現時再賠沙包的錢。整
夜,天上雨水像倒不盡似地下個不停,隔日一早便發生土石流,乙的房屋因為有沙包阻擋
而完好無缺,甲的房屋卻被土石流淹沒,甲慘遭活埋,所幸沒多久便被救出來,但是因為
聯外道路中斷,使得送醫時間拖延,原本及時送醫便能復原的腿傷因而面臨截肢的命運,
失去雙腿的甲此後只能終生仰賴輪椅。
事後檢方展開調查,發現某業者丙為了在山上興建納骨塔,違規傾倒廢土,以致發生土
石流。同時,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之約雇人員丁,其業務為山坡地違規使用之
查報與取締,然而丙為了掩飾其違規傾倒廢土一事,透過人脈關係聯繫上丁的妻子戊,承
諾每月給付十萬元現金給戊,請戊勸告丁莫取締丙的違規行為,戊依約轉告丁,並要求丁
聽從指示。丁無奈於約雇人員薪資低又沒有長期的工作保障,收入不足以養家活口,遂決
定鋌而走險為丙掩飾,以便戊每月可以得到十萬元的收入。
請詳述理由回答下列問題(答題架構與整體表現佔5%):
1.丁是否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5%)
2.對於甲的身體法益侵害,何者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15%

3.假設甲因為台北市遲遲未宣布停班停課,只好風雨無阻地前去上班,好不容易趕到公
司後沒多久,又因為市政府突然宣布「即刻停班停課」而一身狼狽地趕回家,一路上幹聲
連連,卻沒想到竟因此逃過一劫。則對於甲的生命、身體危險,應論以既遂、障礙未遂、
中止未遂、可罰的不能未遂或不罰的不能未遂?(15%)
4.若乙被起訴,其可能主張的抗辯為何?(15%)
5.設若丁成立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和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則依
據刑法第31條,欠缺公務員身分的戊能否論以共犯?(15%)
~~祝大家暑假愉快,玩樂之餘記得預習刑總(二)喔!~~
作者: jjmmoouussee (jeremy~~~~)   2012-07-03 15:32:00
聽說老師當了3成 應該愉快不起來XDD
作者: tuing (ing)   2012-07-03 16:53:00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重修也不一定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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