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數名板友站內信向小弟投訴
疑似有案主以徵求家教為由
針對女性老師 拒絕到公共場所面試一案
板務說明如下:
1. 該案調查部份礙於已超過板主能力範圍
故無實際證據可供佐證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無法對該案有任何禁言或更重處罰
2. 建議類似情形 請老師們堅持到公共場所試教(教授)
必要時可以邀請同伴陪同
請注意人身安全最重要
3. 為保障面試老師的安全
日後有類似投訴案例
(案主拒絕異性老師在公共場所面試或試教)
板主將視情況依 <<ptt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二、權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發佈公告解釋原因後
拒絕該案主在本板刊登相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