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大家於著作權法並無深入了解,本人也將2011年12月新竹版發生的
盜用文章事件做一整理與說明,文章冗長請耐心觀看。
本文也經被告同意,在不公開個資、保護被告隱私下撰文於PTT,
請大家也不用搜尋他的帳號,畢竟現有個資法保護,事情也算過去了。
2011/11/02 PM20:00左右
本人於台大批踢踢新竹版瀏覽文章,看到了一篇標題為「美食-新竹小蒙牛」
的文章,由於自己也曾寫過同店食記,好奇被吸引進去,才看了一小段驚覺
這不是我的文章嗎?開始找出原始文章逐一比對,不同之處在於
「用餐日期2011/09」被修改成「用餐日期2011/12/02」,從內文包含其他
諸如數字、符號全形、文字敘述全都相同。
雖然該網友(以下皆稱A君)仍貼上我的部落格原文網址,在未經作者同意下,
已屬盜用他人文章。
一、修正用餐日期,明顯欲將此文轉成A君之用餐食記。
二、未合理使用引述文章。
三、雖保留部落格原文連結網址,但當下情境,容易造成混淆誤認部落格
是A君所擁有。
2011/11/02 PM20:37左右
本人通知新竹版版主,請求標記保留該文章,並以A君發表的文章直接回覆澄清,
該文為A君盜用本人文章,將通知版主,並提出法律告訴。
2011/11/03 AM00:03左右
A君於線上水球傳訊,雙方於線上溝通,我本意為溝通後若A君有誠意認錯,
即請刪文後發表一篇道歉文,即會原諒A君;因A君不認為本身有錯,
文字帶有藐視與挑釁意味,遂決定提出告訴以糾正A君對於著作權錯誤認知。
~~~~~~~~水球內容(星號是被告或是被告的同學?,TO是我)~~~~~~~~~~
★ 您好....
★ 我是那個(A君)
To 如何?
★ 不好意思...只是想氧用您的網誌..衝文章而已
To 衝誰的文章?你的?我的?
★ 你的阿~~
To 我的不需要別人幫我衝,而且還是這樣的衝法
★ 我只是想到50偏而已~~
To 你之前已經被人唸過了吧??什麼要一直犯同樣的錯?
★ ㄜ~~我只是想..po文達50偏而已
To 難道你不瞭解著作權法嗎?更何況你的學歷那麼高?
★ 還好吧~~我並不覺得我錯阿...我都有貼你的網址了
★ 如果真的要道用你的...我幹嘛貼你網址~~= =
To 你還是不瞭解侵權的意思!不是貼我的網址就沒侵權了
★ 最好我是侵權啦~~誰要侵你的全阿
To OK,那就沒什麼好說了!就法院見吧
★ 如果真的要侵你的權...就不會做這麼明顯了
★ 好阿~~法院見阿~~腦袋有洞阿
★ 你還真無聊
To ok,法院見吧
★ 嗯嗯...快去告吧
To 我一定會告,連你水球的回覆一併交法院
★ 嗯阿...去阿~~就跟你說..很不好意思..用你的文章了.
★ 我只是要衝文~~
★ 你知不知道...網路po得是沒版權的
★ 那我只好也把你哦水球給法院囉
★ 如果真的要侵你的權...就不會做這麼明顯了
2011/11/03 PM15:00左右
到達新竹縣警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報案,並向A君提出著作權侵權告訴。
約莫經過1年,我發覺該案件怎麼都沒有進度,遂主動向竹東分局詢問,
分局說會請承辨警官與我聯絡,接到電話承辨警官說有通知我該案件找不到人,
仔細討論發現警官可能對於網路案件不太熟悉辨案模式,我也開始積極介入,
包含寫信詢問小雪版主、PTT管理者、請警方發公文至台大PTT信箱,
除了小雪版主有回覆我外,幾乎都是石沉大海沒有回覆。
2013年底我也開始以A君帳號查詢IP位置,只要有顯示IP我就抄下來交給
竹東分局,來來往往也好幾次了,最後我主動打電話到台大資訊中心,
一位好心的人跟我說可以打電話問某某人,我便把電話號碼交給警官。
應該是在2014年X月吧!承辨警官說已經找到A君,也請他到案說明,
並移送新竹地檢署。
2014年3月底第一次偵查庭
檢察官依照我提供的證據逐一向我與被告詢問過程,我與被告都同意證據
顯示正確,並詢問我和解條件,由於這二年多來被告並沒有主動與我連繫,
我便提出一定數額和解金,被告並不認同,雙方和解破局。
2014年5月中第二次偵查庭
檢察官再次詢問雙方是否願意和解,也希望我降低和解條件至提款金可提領金額,
我也同意!但被告只願意賠償2~3千元,而且堅持自己沒有錯,和解再次破局,
繼續偵查階段,被告拿出著作權法條文,說明他有將我的部落格網址貼上,
而且我寫了上百篇文章,他只使用一篇文章實屬「合理引用」,當場即被檢察官
反駁著作權法並非這樣解釋。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
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被告認為:他的目的是取得聯誼版的PO文權限,非商業或營利目的,
而質與量就是被告所說的「我寫了上百篇文章,他只使用一篇」,
PO文結果也對市場與價值並無重大影響。
連我聽了也是不斷搖頭,檢察官認為偵察進入尾聲,宜聲請判決。
2014年6月中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我查詢後發現這是針對未有前科、
認定可易科罰金之判決才會有的狀況,
但處刑書內寫明: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
著作財產權罪嫌,及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罪嫌,
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我以原告身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申請一審開庭,也就是說被告如果
刑事是被判有罪,我可以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一般請律師寫訴訟狀要幾千元不等,我便自行查詢範例後書寫上呈新竹地方法院。
書寫注意事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即求償金額),案號股別。
一般來說求償金額不是隨便開價,要法官能認同就必須提出事實與理由,
事實就是案發過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內容也是支撐求償的論述,
包含被告的犯後態度、對方拒絕和解、偵察庭的說法、本身遭受的侵權損失、
請假、車資、心理狀況…等都是求償範圍(侵權賠償、名譽損害、精神撫慰…)。
2014年8月初竹北簡易法庭
被告與我都在時間內抵達,雙方會先至調解室洽談和解,由調解人出面協調,
這次調解人以長輩身份希望我能原諒被告,由於被告年紀較小,當然被告也說明
出社會不久,實在無力負擔過於龐大的和解金,希望能降低一些,調解人也是傾向
被告的家庭、經濟狀況來協調我原諒,最後達成和解共識(其實就跟我第二次偵察庭
提出的和解條件相同),不懂為何繞了那麼一大圈。
最後我們步出法庭,我請被告喝咖啡,欲了解他為何不再偵察庭就直接和解?
得知被告有詢問過同事與公司法務部門,大多認為被告應該無罪或易科罰金,
而我的和解條件也讓被告覺得我獅子大開口(根據引用判例並不算很高),我說明
就算是拘役可易科罰金,若只判6個月等同18萬再加上民事賠償,我的和解條件
怎麼會高?被告才說他真的沒想到那麼多,只覺得大家都說會沒事,他也就真的
覺得會沒事,直到「簡易介決處刑書」出來才發現事件似乎沒那麼單純,最後幸運
地還是在雙方有共識下和解,算是圓滿的結局。
這件官司也是給被告一個教訓,了解何謂著作權法,和解金或賠多少並不是官司
的重點,而是對此事的「懲罰」,既然不要有前科又想和解,這個代價是必須要
讓你有「痛」的感受,但不會造成你傾家盪產就是。
文章對於我們都是無價的,就算這個文章是飽受批評,它仍然是我的創作,
要買我也不會賣;期許被告真的有心反省,至於被告同事認為
「只是一篇美食文章,有必要這樣嗎?」我不予置評,如果你們有看到這篇文章,
也認真去想一下你們說的這句話。
而被告後來說明與我線上水球是被告的(同學),這次幸運和解就算了,
若是要告到底,我相信你也是需要出庭,罵我(頭腦有洞)這句話,
你也好好去看看著作權法吧!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