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17-09-03 13:26:19原文恕刪。
在八卦板看到文章,來提醒大家一下,推文要小心一點,
事主在八卦板已經說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另外,我個人建議原po先不要那麼輕易原諒對方,至少在
前文發文六個月後再原諒對方,因為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
罪,而告訴乃論罪提出告訴的期間是六個月,希望原po能
保護一下網友,不要讓這位事主利用這件事來告網友賺和
解的錢。
至於怎麼保護網友呢?我個人是認為事主這個行為有構成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的嫌疑(非必定構成):
一、原po是要把東西拿來贈與給需要的人,並未拋棄物品
的所有權。
二、事主傳遞與事實不符合之資訊(即其個人需要使用原
po的物品),而使原po有產生錯誤認知。
三、原po因事主傳遞的訊息而產生錯誤的認知後,將物品
贈與事主。
四、事主也是明知自己不符合原po贈與的要件,還去騙原
po說是他需要,然後拿去賣,應該是有詐欺的故意。
所以,我個人認為是有構成詐欺取財罪的嫌疑,如果原po
太早原諒事主,就算本件是非告訴乃論罪,事主仍然有可
能獲得輕判,反而使一大群幫原po說話,只是言語不適當
的人被事主告公然侮辱,進而可能賺一些和解金,而使事
主獲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建議原po至少在六個月內不要原
諒事主。
最後,還是建議大家,不管什麼事,在妨害名譽未除罪化
前,講話還是要小心點,不要原本是站的住腳的,反而被
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