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沒罷免過所以現在不能罷免?這甚麼邏輯?提高加班上限 可是加班可換補休 1:1喔 年底結算沒有法條規定 以特休來說也是1:1喔 拿得到加班費?看看工總說了甚麼 加班費率2.66太高 希望調到2呢成本變大一直關店?你相信墾丁飯店倒閉是一例一休喔?做1給4會提高成本沒錯 老闆會讓你做1領4?讓你呆坐在那邊也要你把4小時坐滿再走做1給4的目的是以價制量 讓老闆盡量不要找人加班結果老闆喊個兩句成本增加就變成核實計算了以後配合國外客戶加班 開1小時會算1小時班上午排1小時 下午排1小時 給你2小時加班費就好喔~別說這是極端案例 我他媽去年就被老闆這樣搞過每天早上 下午各丟一次報告 然後各給你30分鐘補休加班費變成1:1 是把加班換補休這條考慮進來的結果加班費加成還是1.33/1.66 但是因為放進了可換補休變成作1小時補1小時 然後跟特休一樣可以換錢但是換錢的比例 法律沒規定 以特休來說就是1:1因為沒規定 所以比照特休辦理的機會很大所以才會有加班費變成1:1的說法出現然後加班費這一點 又可以追溯到民法的部分民法規定 加班費請領時效為5年 也就是說5年內必須要請領完畢 不然就自動消滅然後新的勞基法又有提到 補休換錢可透過勞資協議決定何時給付加班費 這時候又有個漏洞就是老闆跟你勞資協議 加班費晚點請 最多可以拖到5年...以上都是極端案例 台灣老闆很自律一定會照著法規走啊 對了 我上面提到的全部都是合法行為...照理來說 加班就是要給加班費的 公司自己加班轉補休是沒有法源依據的 但是現在這樣改了=法規化現在不是"至少"1:1 而是本來就該給1:1.33/1.66的簡單來說 以前你拿著加班轉補休 是可以檢舉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