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特殊情況免負擔!
2018-01-12 21:30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
新竹市府制訂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民國105年4月22日通過,實施1年半來,
因推動污水下水道工程與公共工程時有違章建築不願配合自行拆除,
導致工程受影響,經市府提修正案,
未來如果是配合污水下水道開闢工程、
災後搶救工程及公共工程,
只要經市府認定,建築所有人可免負擔費用。
市府工務處表示,這項自治條例修正後,
不是讓違建戶可以不用付擔拆除費用,
而是避免影響公共工程進行時受到阻礙,
像市府這幾年推動污水下水道工程,目前用戶接管率僅15%,
就是常遇到在進行用戶接管時,因部分用戶不同意後巷要拆除違章建築,
導致整條巷弄用戶都無法順利接管,結果就是用戶接管率一直無法提昇。
此項修正條文通過後,未來市府除可強制拆除,
對部分不配合的用戶,也可執行代拆,除可提高接管率,
也能讓有意願接管的用戶順利接管。
此外,工務處表示,過去也曾發生在颱風過後進行渠道搶修時
發現有鐵皮違章建築,雖然建築所有人自知理虧同意拆除,
卻不願意自行拆除,導致影響後續搶修進度,
未來就可由市府強制拆除,有效提昇搶救工程的執行力。
另市府進行公共工程時,遇到公園內或馬路上有相關違章建築,
若建築所有人不想自拆,市府也可執行公權力予以拆除,
讓公共工程加快速度,避免工程進度受影響。
對於是否導致違建所有人因不想負擔拆除費用故意不自行拆除違建,
工務處強調,免負擔拆除費用的情況是由市府認定,
而非違建所有人認定,除非有上述三種狀況,
否則仍需由違建戶負擔拆除費用。
工務處表示,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從105年公布施行至今,已收到強制拆除費用234萬4000多元,
違建戶自拆比例也從17%提高到46%,發揮自治條例的效力,
如今修正案通過,除可保障公共工程不受違建是否自行拆除影響,
應可再提高污水下水道工程的用戶接管率。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