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暫定古蹟被強拆,新竹市府除了震怒還能做

作者: OscarJeff (藝術與城市)   2018-02-21 03:05:09
暫定古蹟被強拆,新竹市府除了震怒還能做什麼?
出版時間:2018/02/19 15:27
廖子齊/新竹市民、台大法律系畢業
新竹市暫定古蹟溫金潭古厝(太原第)在2月15日除夕清晨遭部分所有權人雇用怪手夷為
平地,無視暫定古蹟視同古蹟價值之現行法規,更無顧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多元意見,如此
挑釁公權力的違法行為,想必經拆除者謹慎評估而為,令人痛心。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暫定古蹟視同古蹟,新竹市政府應負保管維護義務,況且市府
接獲通報時便已知太原第有拆除危險,本應做足準備。然而,筆者小年夜前往現場,卻未
見任何暫定古蹟公文告示;隔天清早拆除時,文化工作者緊急報警,甫觀察到市府並未事
先知會警察局加強巡邏。如此消極不作為,終使與新竹市崙仔區發展和竹塹漢藥業歷史密
切關連的溫家古厝遭突襲式拆除,市府實應負完全責任。
回顧市府長年未有積極輔導歷史老屋保存再利用之都市發展政策,即使事後聲明:「絕不
同意『太原第』原址新建都更大樓。Z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進入「暫定古蹟」之審議期
間,擅自拆除者,將一律駁回都更大樓新建之事業計畫申請。」然而,筆者查遍現行法,
查無任何得駁回都更計畫申請之法源,於法無據,空話居多,即便屆時這樣處理,也可能
面臨行政訴訟,不一定站得住腳。況且所有權人可不走都更程序而提出傳統合建申請,即
毋需提出計畫送審,可見此聲明只是虛晃一招。
目前毀損古蹟,於法得主張的僅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六個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同法第
104條第一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
損害」。回復原狀的概念來自於《民法》,筆者認為,《文資法》作為一獨立之特別法,
回復原狀應指回復「太原第」作為文化資產價值之載體;意即,雖然不必然完整回復建築
本體,但市府和文資委員應開創格局,整體考量原址之地理歷史脈絡與意義以及現有構件
保存之可能性(如太原第之門匾、磚瓦),積極追認事後的文化資產法定身分。應仿效彰
化杜錫圭故宅一案,即便在暫定古蹟後被無預警拆毀,其審查會將拆除也列入歷史事件,
通過登錄歷史建築。
2月23日文化資產審議會召開在即,市府與文資委員若便宜行事,做出無價值之結論,不
僅順應了拆除、開發者之歹意,更趁機卸除了市府職責,勢必招引市民更大反彈。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219/1300619/
作者: backpackertw (初行背包客)   2018-02-21 08:32:00
不如強制沒收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動產不動產,再判他關五年監獄。古蹟不重要,重點在要把他鬥到家破人亡,這樣文資團體滿意了嗎?對了,這一段不是前幾天d先生很驕傲的點嗎“查無任何得駁回都更計畫申請之法源,於法無據,空話居多”
作者: jennyfish102 (想要多一個人)   2018-02-21 11:58:00
要的人出價買下去啊!沒本錢還要打算人家的資產,土匪喔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