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定義如下: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從文義上觀之,累犯並不限於同罪名
只要在一定期間內,重複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認定為累犯
由於板規不可能鉅細靡遺針對每個名詞做解釋
因此過去都是直接延用法律的規定
惟前一次水桶公告時我一時不查,未以累犯處分,致生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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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QqCgFg7 (Hsinchu) [ptt.cc] [公告] Judith1224 水桶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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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板規中「累犯」定義,特此公告
累犯並不限於同罪名,只要過去曾遭警告/刪文/退文/水桶等處分
再次遭處分時均屬累犯
另再次說明,公告板規中所出現的所有名詞
除另有解釋,否則均與我國法律同步
還請各位多加注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