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租客4個人
租在明湖路1200巷
一毛錢都不付押金也沒繳
他們是當地人
我知道現在房子很難找
找到了一點都不曉得感謝
還常常大吵大鬧警察來過兩次
目前還在等民事法庭審理
有沒有什麼可以處理這種蟑螂租客的方法?
我覺得應該沒有人遇過這麼爛的租客吧?
還有那個什麼兆基包租代管
其實根本也無法管理這些人
連簽約的小姐還直接離職不管
我覺得這些人就是把房東當成笑話在看
把人性當作玩具在玩
另外我請他們提前搬離(合約內容有可提前結束合約這條)
對方要求20000元搬家費和精神補償費說會搬走
拿了錢後還是爽爽住在裡面繼續不付錢當作甚麼都沒發生
目前是告我妨害名譽
未來要房屋自用